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学知识

最高法: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时,可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起诉?

发布时间:2022-05-16 14:04:01

阅读量:20450

【裁判要旨】

新《证据规则》第53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系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依法应认定无效。法院综合证据情况认定,当事人之间更可能是其他法律关系,并向原告释明,但原告仍坚持按其认为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而不变更诉讼请求,本案难以认定隐藏的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故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其可就真实的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56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洪雅县鑫顺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野钊,男,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向东,男,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再审申请人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瑞隆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信公司)、洪雅县鑫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公司)、刘野钊、田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最高法民终1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瑞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案涉交易并非买卖合同关系无事实依据或证据支持。本案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瑞隆公司与中恒信公司之间构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瑞隆公司举证了合同订立以及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案涉调查笔录说明中恒信公司在仓库存有货物,且调查笔录与瑞隆公司的中间商地位和本案的交易模式相印证。瑞隆公司将货物销售给下游买方,下游买方将货物实际销往了其他终端买货人,终端买受人在约定仓库中实际提到货物。二审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即“推定”双方之间“更有可能是基于融资需要而发生的借贷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本案没有任何确切证据能够证明中恒信公司与瑞隆公司成立借贷法律关系。(二)二审在推定双方可能形成借贷关系后,并未按照其所认定的隐藏法律关系性质继续审理,使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模糊。在二审认定的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将其认定的隐藏法律关系作为焦点问题依法审理,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作出全部或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实体判决。(三)即使按照二审对主合同性质的转性认定,也不影响担保人鑫顺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二审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瑞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原审认定案涉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民事行为的效力是否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本案中,因案涉系列《粮食产品购销合同》的结算不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瑞隆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系列《粮食产品购销合同》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转,不足以证明瑞隆公司、中恒信公司形成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审据此认定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合同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案涉协议、合同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综合证据情况认定,中恒信公司与瑞隆公司之间更可能是借贷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经一审法院多次释明,瑞隆公司仍坚持依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不变更诉讼请求,本案难以认定隐藏的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故原审判决驳回瑞隆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告知瑞隆公司可就真实的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瑞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江显和
审   判   员  张代恩
审   判   员  王云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张海玲

书   记   员   魏靖宇

来自:仟律网

2801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最高法:原告主张 土地征收拆迁安置房屋拆迁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易轶

易轶

婚姻家事、遗产继承…

咨询我

热门推荐

打民事官司如何交纳诉讼费用?谈公安机关行政案件言词证据的转化问题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中“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的认定案例:仲裁期间未提时效抗辩,诉讼期间提出时效抗辩的,能否支持?人民法院重新委托评估的司法考量公安提醒:近期疫情形势严峻,3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请转发扩散!劲爆!蓝翔校长被前妻举报藏枪支、涉黑!一家人反复举报,网友:宫斗戏都不敢这么演最高院: 不能证明所委托的出庭人员系公司工作人员的,公司应被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注意:双方无约定,违约方也要支付律师费的7种情形2021年,诉讼费交纳标准(建议收藏)(新规)最高检:防止认罪认罚案件“走形式、强迫认罪认罚”(2022.3.1起实施)判决之于法官:一篇裁判文书的读者早已不局限于案件的当事人,更多的是与案件并无利害关系的旁观者最高法院:禁止法官亲属从事这些工作(新规全文)长沙男子手机遗失,定位找回后发现已被刷机,还被索要“刷机费”?法院这样判!全国首例“王者荣耀”租号禁令来了!只为保护少年的你诬陷、辱骂、威胁法官什么后果?看这5起案例确认劳动关系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吗?仲裁和解后采取什么方式更可靠?仲裁地在仲裁程序中的重要性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证据以及费用多少?都了解吗?30种可以要求公司经济赔偿的劳动仲裁诉求在债权实现上采用仲裁解决纠纷能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须知|加班费是否应适用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仲裁和解后采取什么方式更可靠?诉讼必知:民间借贷驳回起诉主要适用的8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