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底,
李女士怀上了第3胎。
2020年8月3日,
她向单位提交产假申请,
却被单位告知其属于:
“计划外生育,不存在请假一说。”
李女士放下假条后,
回家待产,
并于2020年8月6日生下第3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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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李女士违反了生育条例
2009年,李女士从大学毕业,作为大学生村官, 她顺利考入了萧山区河庄街道办事下辖的一个社区。
2015年,李女士因故辞职。
2017年,她接到了河庄街道办事处的电话,让她再次回社区工作,当时她刚生下第二个孩子,因此决定回到社区工作。
2019年底,李女士怀上了第3胎,她决定将孩子生下来。
2020年12月16日,李女士拿到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因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规定和《杭州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办法》第25条第6项有关规定,李女士于2020年12月15日起退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工资发放到2020年7月,社保和公积金交到2020年12月。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李女士表示,此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双方协商一致”。她认为,2016年1月14日修改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没有“超生”规定必须开除,而是规定“处降级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公职”,这意味着开除不是唯一选项。此外,解除劳动合同时,孩子尚在哺乳期,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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