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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美美,又被抓!直播带货,这些法律“红线”不能碰,否则会坐牢!

发布时间:2021-03-20 16:38:43

阅读量:15678

来源:问律综合新浪新闻、南方都市报、红星新闻、网络公开信息

导读:据媒体报道,3月11日,浦东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类食品案件,抓获生产人员26岁女子曾某某,及销售人员26岁女子周某某、30岁女子郭某某等32名犯罪嫌疑人。其中,警方通报提及的30岁女子郭某某就是201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的郭美美。上海警方通报称,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近年来,直播带货在给很多人带来新的市场机遇的同时,也带来很多新的问题。此次郭美美销售含有违禁成分的减肥产品也是通过直播带货。通过此事件,今天我们主要谈谈直播带货主要涉及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郭美美,又被抓!
3月18日18时,上海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3月11日,浦东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类食品案件,抓获生产人员郭某某(女,30岁)等32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刑拘。18日傍晚,南都记者从接近上海警方权威人士处证实该起通报中涉案30岁的郭某某,为曾因犯开设赌场罪入狱的“网红”郭美美。

据“警民直通车-上海”官博通报披露,该起减肥类食品案件涉嫌生产、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共32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现上述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公开资料显示,西布曲明是一种化学药物,早在2010年,我国已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据南都此前报道,2011年,“网红”郭美美因“红会炫富”事件炒作成名。2014年7月9日,据@平安北京 消息,北京市公安局经缜密侦查,在掌握了大量证据后,一举打掉一个在世界杯期间组织赌球的犯罪团伙,抓获团伙成员8名。该团伙在境外赌博网站开户,通过电话、微信等形式下注,进行赌球违法犯罪活动,郭美美系参赌人员,其对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2015年9月10日,郭美美涉嫌开设赌场一案在北京东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郭美美(曾用名郭美玲)因犯开设赌场罪,赌资达二百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刑期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

资料图

南都记者从多处交叉信源核实,郭美美一直在长沙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未获减刑。服刑1825天后,2019年7月13日,郭美美出狱。知情人士称,就郭美美出狱一事,湖南省监狱局方面曾召开会议并要求低调处理此事。

南都记者注意到,从长沙刑满释放后郭美美活跃在社交媒体,其微博账户每隔2到3天更新一次,今年2月,郭美美曾发微博自述称,服刑刚回来时内心“最落魄”,其最后一条更新截至3月9日,内容为其三份演出档期。南都记者注意到,其微博简介显示“演出、瘦身添加某微信号。”

郭美美微博个人简介。


郭美美微博。

律师解读:

累犯将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关于郭美美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类食品被抓一事的相关法律问题,律师周兆成和刑事律师周筱赟向红星新闻进行了解读。

据周兆成律师介绍,西布曲明曾被用于肥胖症治疗,但因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减肥治疗的风险大于效益国家有关部门早在2010年就发布《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

2010年,原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停止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

周筱赟律师表示,西布曲明曾经作为明星减肥药品风靡一时,其禁用也不过11年时间。他认为,在这类案件中,大多数销售者不可能具备专业知识,他们通常是通过上线提供的说明书进行宣传,“郭美美是否明知西布曲明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必定会成为本案争议焦点,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的界分。”

对于定罪量刑,周兆成分析认为,郭美美等人明知保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对外销售,她们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至于判处什么刑罚,还要看对服用该保健食品的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周兆成律师指出,郭美美刑满释放不到两年时间里,再一次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系累犯;应被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的和假释。

周筱赟律师则指出,“郭美美通过直播间和微信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类食品,办案机关想必已经固定了其有销售行为的相关证据。但是,除了有销售这一客观行为之外,郭美美涉嫌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必须有‘明知’这一主观要件。如果郭美美主观不明知,即使客观上实施了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也不能认定构成该罪。”

目前距郭美美刑满释放还不到两年时间

“所谓明知,是明知该药的有毒有害性,并不是说只是明知一个药物名称就构成本罪。”周筱赟律师认为,确定郭美美是否明知,并不是光凭其本人供述,而应通过她的从业经历、专业背景、社会认知能力;货物来源及其包装;郭美美本人或其家属、亲友是否食用该产品;郭美美是否接到过消费者的副作用反馈等方面来作推定。

周筱赟律师称,如果有证据表明,食药监局或公安机关在依法告知该减肥药存在有毒、有害情况,或者有人告知后,郭美美继续销售的,那完全可以推定明知。但如果并没有行政机关或他人告知,则不能推定明知。如果现有证据能证明郭美美并不明知,或现有证据无法推定郭美美明知的,则根据“存疑有利于嫌疑人原则”,就不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郭美美定罪。

直播带货还是“带祸”?

当前,网络购物已成为广大群众购物消费的重要渠道,此次郭美美销售含有违禁成分的减肥产品也是通过直播带货。

“直播带货”是指品牌商家通过互联网的直播平台或者直播软件,使用直播技术进行商品线上展示、咨询答疑、导购销售的新型服务方式。

近年来,随着各大购物平台、直播平台的飞速发展,直播已经发展成为电商的主要销售方式之一,在疫情的影响下,直播带货更是迎来了迅猛发展,直播带货在给很多人带来新的市场机遇的同时,也带来很多新的问题。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于2020年3月31日发布的《直播电商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报告》显示,“一些主播带货时存在夸大宣传、引导消费者绕开平台私下交易等现象,部分消费者遭遇假冒伪劣商品、售后服务难保障情况,卖家与平台之间、直播平台与电商交易平台之间的关系复杂,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合理维权诉求大打折扣”等等,这些法律纠纷在“直播带货”领域不断涌现,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与此同时,因直播带货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也时有发生:

2016年本山传媒有限公司演员赵丹(艺名胖丫),在未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某直播平台宣传、出售自制的“纯中药减肥胶囊”,获利巨大,并造成多名使用者出现不良反应。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赵丹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020年8月10日,南京警方破获一起特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抓获嫌疑人20余人,捣毁售假窝点5个,查获假冒国际知名潮牌服饰30余万件,涉案金额近2亿元。据了解,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为扩大销量,利用线上带货销售方式,注册了微信公众号、开设了抖音直播间,并入驻某大型团购平台和购物网站,在线上通过视频直播展示产品,以专柜价格销售假冒国际知名潮牌注册商标的商品。该犯罪团伙长期雇佣网络水军,在多家国内大型知名网站上宣传造势和刷单,谎称其名下公司已经取得某国际知名潮牌海外公司的授权,是中国大陆地区获得授权的代理商,并具备对外授权的资质,计划在全国不同地区招收加盟商。今年5月17日,该团伙公然举办线下新品发布会,吸引了各地客商200余人出席,通过预收每家60万至120万元不等的加盟代理费用,非法获取暴利数千万元。
 
2020年3月,黄某与人合谋在租用的云南瑞丽一别墅里采用借来的、低价购买的翡翠原石通过微信小程序“某乐播直播间”进行虚假售卖。2020年3月5日至4月27日,黄某等人先后开设3个直播间,骗取他人钱财489万余元,其中警方查扣黄某等人持有的赃款231万余元,冻结用于帮助收取赃款的一公司账户56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黄某伙同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利用网络平台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决黄某、尹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6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其他4人均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8000元或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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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主要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直播带货乱象引发了市场监管部门及多个部门关注,3月15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第31届“3·15”晚会现场正式发布,对直播带货提出专门要求,包括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保存直播视频不少于3年等。并明确指出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直播带货主要涉及哪些刑事法律风险呢?

从法律层面来说,直播带货行为包括广告代言行为和自主销售行为。

前者指利用网红主播的形象、信誉做背书,消费者基于主播对产品质量、服务所做的承诺和保证购买产品。当被定义为广告代言人时,符合一定的条件就需要相应的连带责任。

自主销售则是消费者通过观看直播与销售者建立合同关系完成商品购买,此时的带货主播实际上是商家自身,一旦带货“翻车”,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直播带货可能涉嫌的刑事罪名: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网红、主播等在“直播带货”时应严格遵守法律义务,主播应建立严格的选品团队,仔细甄别商品商标,如果明知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的,则需要承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事责任。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共犯论处。直播带货如果为销售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第一百四十条至一百四十八条中对销售行为的界定,主播利用直播平台销售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药品,即“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可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共犯论处。如果犯罪客体为伪劣商品、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直播带货为销售行为,可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劣药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犯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刑期无期徒刑,最高并处销售金额二倍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最高刑期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刑期无期徒刑,最高并处销售金额二倍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高刑期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刑期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刑期无期徒刑,最高并处销售金额二倍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最高刑期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并处销售金额二倍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最高刑期无期徒刑,最高并处销售金额二倍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最高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二倍罚金。

3、虚假广告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第三款(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实施的仅仅是广告代言行为,由于在该过程中并不会直接发生商品的有偿转让,一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风险。但是由于带货主播的身份可能存在叠合,作为广告代言人的主播可能兼具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身份,此时可能会因虚假广告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广告代言人可能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共同实施虚假广告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可被认定为虚假广告罪的共犯。

4、非法经营罪。

我国法律法规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烟草等实行特许经营或专卖许可经营的方式进行监管,未经许可的,不得擅自经营,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直播带货作为新业态,利用网络开展销售行为,如有相关违法犯罪情形,同样适用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5.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果主播利用直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构成诈骗罪的,需要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即使主播并没有直接参与到诈骗行为实施的过程中,但是若主播宣传推广了诈骗信息且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那么也极有可能因推广诈骗信息而被刑法评价为诈骗罪的帮助犯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6、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由于各直播平台之间存在激烈竞争,部分直播平台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可能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例如诋毁竞争对手、捏造歪曲事实使竞争对手的声誉受损。根据《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7、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网络直播平台、商家、主播等主体,违法处理在“直播带货”的过程中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达到一定数量(50/500/5000)或者金额(¥5000),将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并且有可能会被从重处罚。

结  语

“直播带货”并非“法外之地”,直播电商平台更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下规范运行,才能实现良性发展。作为网络直播从业者都应了解直播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坚守法律红线,做到在“直播带货的热潮”中“不惹祸”!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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