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井某一与被告蒋某山、蒋某石的父亲姜某帅是再婚。蒋某帅于2019年病逝。蒋某帅生前是一名退休干部。蒋某帅去世后,单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173742元,蒋某山领取。原告井某一到法院要求两名被告退还他们所有的养老金。
原告认为,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向其近亲属和受扶养人提供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的精神安慰性质。原告与蒋某帅是合法夫妻,有权取得抚恤金的所有权。被告辩称,抚恤金是其父亲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并要求按照蒋某帅的遗嘱处理。
原告声明对被告提交的遗嘱没有异议,但原告并没有要求分配遗嘱中所述的房地产和财产,而是要求分配政府发放的养老金。社会保险事业处出具的有关费用不属于遗产,而是对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不能按照遗产的继承进行分配。法院要求法院裁定这172742元的抚恤金属于原告。
被告认为,老人死后留下的财产称为遗产,养老金也在遗产范围内,应当按照遗嘱继承。此外,原告可以每月领取遗属津贴,有足够的生活和医疗保障,不同意养老金的发放。
裁判结果:
蒋某帅去世后,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173742元,由原告井某一按照百分之六十比例分得104245元,由被告蒋某山、蒋某石按百分之四十比例共同分得69497元。
法智案件分析:
法院的结论是:养恤金是由死者所在单位为其近亲和受抚养人提供的生活津贴,并含有一定的精神安慰;继承是公民在死亡时留下的合法的个人财产,抚恤金是在死者死亡后产生的,不是死者的财产,所以抚恤金不是遗产。养恤金的分配应考虑诸如依赖死者的未成年人与失去与死者一起工作能力的亲属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以及他们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割。
蒋某帅虽然在生前立了遗嘱,但在他死后,房子和财产归他的子女所有,但遗嘱人只能在他生前处置他的个人财产,对他死后应该得到的财产无权处置。遗嘱的内容不得损害他人应当取得的合法财产权利。由于抚恤金是以蒋先生去世后单位发给亲属的生活津贴为基础的,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办理。我国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在实践中,大多数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配,努力维护近亲家庭关系,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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