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提高各地经济水平与征地拆迁是离不开的。而在征收开始之前,征收方通常会依照法律之规定向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所有权人下发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等履行一系列法定程序。
所以,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会不断的收到各种文件,而这些文件对自己的切身利益都有着很大的影响。其中安置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来讲最为重要,因为安置补偿方案是计算被征收人权益的重要依据,同时安置补偿方案也是作为征收方能否获得“征地批文”的重要依据。
众所周知,新《土地管理法》将两公告一登记从批后修改为批前,也就是说,在与绝大多数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时,在一定程度上讲征收方是很难拿到征地批文的。那么,面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安置补偿方案,该如何知道它是合法的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土地管理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集体土地上的征收,要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进行报批,征收集体土地的,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地方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必须要由市、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批准。只有征地批复下来了才能正式征收。
其次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原则上,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进行拟定和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因此,当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以后,被征收人首先要查看补偿安置方案是依据哪些法律法规所制定的,如果补偿安置方案是级别比较低的或是没有权力制定补偿方案的相关部门所制定,那么此时就能判断出征收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另外也要查看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内容,如果并未按照以上所规定的制定,那么此时补偿方案同样可能存在不合法性。所以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一定要查看或是问清楚补偿安置方案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内容。
不过,对于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内的土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则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进行补偿。但实践中,有的地方为了缩减补偿,往往不按照此规定实行,导致被征收人的补偿减少。因此,如果自己的房屋已经被纳入到了城市规划区,那么还按照原先的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显然是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采取法律措施。
最后补偿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此原则是衡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所制定的补偿标准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说,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原则上是按拆一还一,即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合法建筑的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给出合理、公平的补偿,否则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律师提醒大家,在拿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时候,一定要对里面的内容认真的审查,如果觉得补偿安置方案有问题可及时的向征收部门人员反映或是咨询律师,千万不要草率的签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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