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
郭某多年从事服装生意,也在线上开起了淘宝店,某天给客户寄了三件总价值3600元的羽绒服,按照往常送至某快递公司网点办理邮寄,然而过了四天之后,客户联系郭某并没有收到快递。
郭某当即查询物流信息,发现快递物流信息一直停留在某中转站,并再无更新物流信息,郭某联系某快递公司,某快递公司通过确认相关消息,承认是在某中转站丢失,并同意对郭某进行赔偿,但仅按照未保价的规则赔偿郭某快递费的三倍价格,郭某认为某快递公司在收到寄件物品时未要求郭某进行保价,也未告知不保价的后果,所以应该对其进行全额赔偿。双方经过多次的交流和沟通协商未果,最后导致僵持不下,郭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将某快递公司起诉至法院。
某快递公司未能将郭某的快递送至收货人手中,双方达成了运输服务合同,快递公司就应履行约定的合同内容。快递是在中转站丢失,过错在于某快递公司,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
而快递公司一直坚持的《邮政法》的规定按照“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进行赔偿是错误的,邮政法适用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快递公司不属于上述“邮政企业”,不能适用邮政法中限额赔偿的规定,快递企业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由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调整。所以,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对于郭某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而郭某提供了收货人的货物往来明细及扣款收据证明了丢失商品的价值。快递公司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并且快递公司未尽到及时安全送达快件的合同义务,存在重大过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应赔偿郭某3600元。
近年来,我国的快递业在极速发展,对支撑带动电商产业发展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也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在快递服务中也难免会出现因快递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快递毁损或丢失的现象,进而引发矛盾纠纷。
为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我们在邮寄物品时要注意根据邮寄的物品的价值大小选择是否保价,并及时索要发票和保留好快递单据,详细填写寄件人、收件人信息,明确好自己邮寄的物品在快递单上的明细和数量,协助履行货物验视义务,同时收到物品应先验收再签收,以防在发生物品丢失情况时,能够有效、便捷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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