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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爸妈!”温岭借款人自杀前留下遗言:视频要让更多人看到

发布时间:2021-10-09 10:00:01

阅读量:18111

无须抵押、超低息、无其他费用

这样的贷款你借吗?

当真你就输了…



案件回顾

近日,浙江温岭一起套路贷案件的受害人贾某,在自杀前留下一段遗言。



警方在抓获对贾某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团伙成员后发现,6名受害人因为还不起垒高的债务,每天都被“软暴力”催收滋扰,而选择了自杀。


什么是套路贷?


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的规定,“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套路贷案件 层出不穷


△2013年起,曹某等人在杭州从事高利放贷业务,通过诉讼手段索债,之后逐渐演化为伙同他人以签订空白合同、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暴力逼债为主的“套路贷”组织。



今年5月,杭州拱墅区法院对曹某等25名被告人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等判处有期徒刑25年至4年不等,剥夺政治权利、没收部分财产、罚金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5年3月起,刘某欢为谋取经济利益,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从事“套路贷”活动。以利息低、放贷快为诱饵,吸引受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还雇佣一批打手,配发砍刀等作案工具,泼油漆、砸玻璃等迫使受害人偿还虚高债务。



今年5月,宁海县法院对刘某欢等18名被告人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等判处18年至拘役5个月不等,没收个人财产、罚金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预防“套路贷” “三要三不要”


01

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不计后果,盲目借贷。

02

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宣传广告。

03

一旦发现遭遇“套路贷”,及时向警方报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害怕,被不法分子恐吓、威胁,在“套路贷”的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小编提醒

“套路贷”不属于民间借贷,其本质是违法犯罪。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好的信用才能帮你贷到款。一旦有“走捷径”的念头,那骗子就盯上你了



来源:人民日报、阳江公安、刑事实务等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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