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导致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民间借贷,没有任何的书面借据,有的有书面借据但内容不详细,如债务人不能诚信还款,给以后债权人追要借款带来种种不便。那么,在民间借贷中,究竟应当注意什么?
一、要克服情面关,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或让借款人出具借款借据。
民间借贷多存在于为亲友、熟人之间,基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亲情、友情关系,往往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让借款人出具借款手续或定借款合同。因没有书面的借款证明,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样的借款是没有偿还保证的,如果借款人不诚信还款或双方因亲友关系发生变化,必然会给出借方追要借款带来困难。
二、对利息的约定要合法。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出现矛盾的是利息问题,对此法律有明文约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利息约定发生争议,有不能证明的额,可以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以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期的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放高利贷。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5、当事人因借外币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额,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三、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会让一些无赖之徒转了空子,采用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逃避债务。《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1、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一、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❶ 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❷ 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❸ 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❹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四、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五、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合同。
六、高利贷利息。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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