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集资
1.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系集资诈骗。
2.非法集资一般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一是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1、老套路:一是高息诱惑。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二是虚假项目。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编造虚假项目,骗取公众信任。三是虚假宣传。有的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制造虚假声势。
2、新招式:一是针对老年人特殊群体。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等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二是利用P2P的名义。利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三是利用高大上的幌子。利用“扶贫”“慈善”“互助”以及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3、有目的:非法集资根本目标就是为了获得投资者的资金,总结成一句话就是“你图它的高息,它要你的本金”。法律依法保护的是投资者合法权益,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行为,参与非法集资责任自负、风险自担。
警钟长鸣远离非法集资
1
以职工借款方式非法集资
被告单位某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2006年至2014年间,以“职工借款”的名义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利率在10%至15%左右,共吸收存款累计数额为20多亿元,截止案发时,共实际损失数额为8亿多元,涉及4200多人。
2
开发P2P网贷平台通过网络非法集资
被告人于某注册成立投资咨询公司,开发P2P网络投资平台。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于某违反法律规定,利用P2P网贷平台,通过QQ投资交流群、网贷公社等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公开吸收存款。截止案发,共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00多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多万元。
3
以农业合作社的名义在农村非法集资
被告人陈某成立蔬菜专业合作社等20家“专业合作社”及农业类公司,在没有取得银监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自愿购股入社、服务三农、惠及百姓的名义骗取村民入股,通过发展各乡镇分社,以散发入股宣传单和村民之间的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宣传,夸大其农业基地的利润,以高息、发放奖品等方式吸引广大群众存款。所收资金部分用于偿还所欠高利贷和对外借款,少量资金用于建设智能蔬菜大棚、为农服务中心等基地建设。截止案发,被告人陈某等共计骗取群众资金存款4亿多元,造成损失7500多万元。
4
农村超市经营者高息非法集资
被告人李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到其经营的超市购买东西的村民宣传其处可以存款,利息高于银行同期水平,到期还本付息,且可随用随取,积极游说周边村居民到其处存款,向社会公众出具自制欠款条、借据吸收存款,共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46万余元,造成经济损失244万余元。
5
针对中老年人特殊群体非法集资
被告人吴某成立健康咨询公司,以销售艺术品、预订养老床位等业务为掩盖,通过发传单、推介会、发放福利等宣传方式,主要吸收中老年人群成为公司的客户。在没有任何艺术品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与中老年人签订交易合同,约定以“资金占用费”的名义按年利率10%-16.3%给予固定回报、合同期满后返还客户投资本金,以此种方式向中老年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来源:省法院刑一庭经济犯罪审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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