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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董明珠投资珠海银隆看企业该如何防范职务侵占...

发布时间:2020-12-14 09:00:01

阅读量:11641

4月25日,随着珠海新能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银隆”)的一纸公告,这场董明珠深涉其中的“内斗”终于分出了输赢。原董事长兼大股东魏银仓远遁美国,前总经理孙国华等6人被刑事拘留。

4月25日的公告中,珠海银隆表示,目前其提起的刑事控告和民事诉讼稳步推进。其中,控告对大股东魏银仓及孙国华等人的相关刑事案件已于2018年11月8日正式立案侦查,三起民事案件已召开庭前会议,将于近期正式开庭审理。前述案件涉及侵占公司利益总计超过14亿元。

强如董明珠,其投资的企业都被人侵占资金多达4.3亿元,那么,何为职务侵占?以及作为一般企业该如何防范职务侵占?详见下文:


一、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个人,无论是身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普通员工还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高管、股东,均有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稍有不慎,即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刑法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六万元以上。

 

三、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等规定,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与情节如下:

 

1.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即达到六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即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职业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如何预防职务侵占


作为企业应从源头上预防:


1、健全制度,加强监督


职务侵占罪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该类犯罪源于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权力监督机制缺失。缺乏制约,权力失控,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2、加强财务监管


高层管理人员的职务侵占类案件中,关键性的证据在于各种财务会计资料,即使其通过各种手段设法将财务账目做平,但是,银行的资金流转记录、税务机关的纳税记录等财务资料中也会留下证据,由此,保持财务部门工作的独立性,给予财务部门一定的监督权,可以有效地制约高层管理人员,对预防并打击该类犯罪至关重要。


3、重视内部环境建设


公司要对高层管理人员的“压力”予以重视,选拔人品与能力兼优的人员担任高管,加强对高管的思想道德教育,消除其犯罪“压力”,并完善各种机制与制度,督促制度的有效执行,机制的正常运行,消除其犯罪的“机会”与“借口”。


4、发现问题,不可“遮丑”


对于该类职务犯罪行为,我们要明确,一旦发现,应当报案,职务类犯罪具有传染性,损害公司利益的同时,也会影响其他员工,形成不良风气。另外,要立即报案,以避免犯罪行为人在作案成功后未得到处罚,助长其侥幸心理,继续作案。更重要的是,有的公司报案滞后,待司法机关介入后部分重要证据已灭失,造成打击不力。


同时,在这里提醒各企业创始人、股东切莫将公司财产当着个人财产,需要分红必须经过合法途径,或使用公司资金亦必须经过合法程序,避免触犯刑法。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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