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套房屋的继承,牵扯到四代人,其中有人的继承份额居然是768分之一,引发了大众的关注和热议。
真实案例
甲名下有一套房子,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他的法定继承人有妻子乙、父亲丙和四名子女(甲的母亲先于甲去世)。数年后,甲的父亲丙去世,丙没有留下遗嘱。丙有八个子女,同时,甲的四个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祖父丙的遗产。甲的父亲丙八个子女中,有一个丁,在丙去世后,也去世了。丁有三个子女,所以丁的妻子和三个子女各自继承192分之一的四分之一,也就是768分之一。
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复杂离奇的数字?
实际上,这个案例中发生了三次的法定继承,分别是甲、甲的父亲丙、甲的哥哥丁的法定继承,我们先来搞请楚法定继承的规定。
第一,遗产是死后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必须首先把配偶的财产和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分割出来。
第二,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序只要有一个人,第二顺序的人就无权继承。同一顺序的人继承份额是均等的。
第三,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甲先于自己的父亲或者母亲去世,在甲父或甲母去世后,甲原本可以继承甲父或甲母的遗产,由甲的继承人来继承。这是中国继承法里面颇具特色的人性化规定,很多老百姓却不知道。通俗地说,就是指(外)孙子孙女代替父母继承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的遗产。代位继承的初衷是让失去父母的年幼孩子能够得到祖辈的遗产,在经济上保障其健康成长,同时也实现财富从上到下的传承。
怎样能避免案例中出现的一套房屋牵扯整个家族几十人的情况?其实方法很简单,
第一,夫妻之间进行财产的约定或处置;
第二,订立遗嘱;
第三,及时处理逝者的遗产;
第四,继承人之间达成协议。
1.夫妻之间进行财产的约定或处置。
夫妻共有的房产,在夫妻均在世时,于法律上只与夫妻两人有关,非常简单。如果夫妻能够达成一致,对房产作出处置,是最好的。比如一方在病重的时候,将房产份额转移给另一方或子女,或者将房产出售分割价款。
2.订立遗嘱,财产的所有权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财产作出清晰的处置,为避免日后出现争议,最好对遗嘱进行公证。
3.及时处理逝者的遗产,避免之后出现继承人死亡,发生连环继承、代位继承,把越来越多的亲属甚至是三四代人牵扯进来。
4.继承人之间达成协议,是指全部的法定继承人对如何处置遗产达成共识,签订书面的协议。
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首先是要全部的继承人都能够找到,都能联系上。要知道,继承纠纷有时候连立案都很困难,必须证明死者有多少个法定继承人,还要提供每个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资料。而有些继承人在外省甚至外国,或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或神志不清无法表达。其次,全部的继承人都能达成一致,这也是可遇不可求的,因为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处分自己继承的财产。是否放弃或者部分放弃,都不能强迫。
我们可以看到,无论采取何种方法,都不一定能彻底避免遗产纠纷。何况有些死亡是意外,天灾人祸,猝不及防。
如何尽量避免身后纷纷扰扰,乃至亲情分崩离析,或者发生纠纷时能立于不败之地,应该请律师把关(此处植入硬广),根据具体情况由律师拟定遗嘱或协议等文件,并办理公证、析产等相应手续。
案例:这些错过了“继承”的傻眼事
●李先生的父亲去世时名下有套拆迁安置房未交付,他要求征收办和镇政府向其交付该安置房,却被视为“无法证明是父亲唯一合法继承人”而遭拒,要求其证明父亲并无私生子~~
●张儿子在张先生过世后以为就能继承父亲名下房产,没想到一个陌生人突然来找张儿子,称其和张父已签署过买房合同,要求履行交易职责,张儿子傻眼了~~
●李阿姨因父母在去世前没对房产进行处置,过世后想去过户时才发现麻烦多多,房产不全属她,还要跟大伯、姑姑分割~~
●胡姓老夫妻有三个子女,他们计划将房产给老大老二,钱给老三,生前立过口头遗嘱却未公正,过世后三子为遗产闹上了法庭,法官只能按顺位继承重新分配~~
“房产继承”的法律定义
房产继承,应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并且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房产继承”的法定顺序
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提示: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找房屋评估部门对房屋进行评估;
●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 小贴士 ✿
继承权公证的注意事项
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需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且放弃继承权,需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
●进行房屋测绘;
●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如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继承人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继承过户:
协商继承 即全部继承人之间如果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可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到房产交易中心申请房屋过户。
公证继承 即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诉讼继承 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则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当你想把你的房产留给下一代时,可以申请“遗嘱公证”,公证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条索引: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法律读库、退休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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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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