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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胎儿能否获得拆迁补偿份额?律师这么说的......

发布时间:2020-10-20 09:30:02

阅读量:11860

2017年10月0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十六条首次对胎儿的法定权利作出了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在我国司法形势下,已引起相当大的重视。目前,在立法层面已经确定下来,这是法制的进步,也是对胎儿人权维护的强有力的制度支撑。那么,胎儿已经存活在母体中时,胎儿及母体所在家庭房屋涉及征收的,胎儿是否享有拆迁利益?胎儿的拆迁利益如何得到保障?


一、现实拆迁大环境下并不包括对胎儿的拆迁补偿:

很遗憾,现实拆迁中,很多地方政策并未将胎儿的补偿利益包含在内。这跟《民法总则》实施之前大家对胎儿的认识有关,胎儿的权益往往被大家习以为常得忽略。绝大多数认为胎儿即使已经在母体中存活,但实际上胎儿维持生理机体的各种途径都依赖于母体的支撑,胎儿是母体的附属物并不具备单独的主体资格。所以,遇上拆迁,很多地方的政策是胎儿并不享有补偿份额。


二、胎儿是否应该享有拆迁补偿份额:

律师认为胎儿作为一个特殊的主体,在2017年《民法总则》施行之后,在法律上就赋予了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涉及到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一般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在利益保护方面也应受到同样的保护

1、《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并应给与被征收人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并强调,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该法明确了政府征收个人房屋的,应当依法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给与其拆迁补偿。

2、胎儿在母体中已经存活,在民事权利方面,已经视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且在不久的将来,胎儿娩出为婴儿时,能独立呼吸后就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民事主体。该婴儿跟随自己的父母生活、居住和学习。如果家中房屋并未涉及到征收,该胎儿自出生之日起,就可以与家人一起居住在原来的房屋中。但因涉及行政征收行为,胎儿从出生之日起自以后长远的人生阶段,都不能在原来的居住房屋内继续生活和学习,其以后的居住权益确实受到了相当大的影响。

3、从胎儿权益来看,因涉及拆迁,胎儿自出生后不能再在原居住地对房屋享有占有权、居住权、使用权,对原来房屋所在土地也并不能再享有使用权,甚至丧失了对原来属于自己父母房屋的继承权,胎儿的未来预期利益及出生时的既得利益损失很显然是存在的。如果房屋征收时,不考虑胎儿的拆迁利益,一味得排除胎儿拆迁权益,从法的意义来讲,权利义务不对等,对胎儿来讲,并不利于胎儿的健康成长和长远权益的保障。


三、胎儿享有拆迁利益的要件:

胎儿期间房屋涉及征收的,从法律保护公民居住权益方面讲,应该给予胎儿补偿份额,包括胎儿可得的房屋产权置换面积、过渡安置费等权益。但并不是说,只要有拆迁,胎儿都可以主张拆迁利益。如,已经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后甚至很长一段时间后母体受孕的,不能再以胎儿名义主张拆迁利益,因胎儿的产生在征收安置完毕之后,属于拆迁事后,不能再享有拆迁利益。胎儿享有拆迁利益的要件,律师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胎儿在发布拆迁通告或公告之前就已经存活的。

2、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前已经出生,具备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3、出生时为活体的,也就是符合我国“独立呼吸说”,是一个有生命的自然人的。

胎儿在我国已经在法律上确定了其权益,在涉及征收时,胎儿符合补偿要件时,应该给予胎儿补偿份额。这些补偿包括房屋补偿的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临时过渡安置费等方面。如果胎儿拆迁利益不被认可的,可启动相关法律程序,向负责征收的政府部门申请安置补偿,维护胎儿的拆迁利益,保障其合法权益。


如果你是律师,请你仗义执言,紧紧拉着无权无势的老百姓的手!

——梁凤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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