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张江在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牛坊村拥有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号为兴地经权字第44382号,土地用途为养殖。张江在该处建造800余平方米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2016年12月29日,牛坊村村委会发出《通知书》,称为配合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综合建设用地规划实施方案落地,推动城乡接合部门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地区整体环境,对村非宅进行拆迁腾退工作。张江未就补偿事宜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2017年6月29日,镇安全科在张江的厂房门上张贴封条,称张江不能继续进行经营活动,该张贴封条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张江停产停业,失去生活来源,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以张贴封条的方式阻止张江使用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评析
其一,张江属于涉案土地的承包权人,其土地上房屋系因养殖需要所建。政府叫停该区域内养殖业,并不能导致张江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镇政府以张贴封条的方式让被拆迁人无法继续使用该房屋,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逼迁行为,损害了张江对其房屋拥有的物权;其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强制执行权作为可能直接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权力,受到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严格限制。镇政府无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其在张江建造房屋上张贴封条的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应属行政违法。
本案在涉拆迁类案件中具有一定典型性,即拆迁方往往热衷于通过各种无法律依据的“创新性”方式来迫使被拆迁人签约、搬迁,“贴封条”就是其中颇具代表性的一类。律师通过行政诉讼确认这类任性行为的违法性,对于保障拆迁领域法治秩序和被拆迁人依法维护自身补偿权益有着十分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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