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双方各执一词并诉至法院。日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认定销售单上标注的“总结清”字样代表对总账目的结算,而非已结清货款。这意味着买家吴某要给付卖家黄某剩余水泥款15725元。
2015年上半年,抚州市东乡县的吴某先后多次向黄某购买水泥共计35725元,二人结算后,吴某在黄某提供的最后一张销售单上标注“总结清35725元”并签名确认。嗣后,黄某多次向吴某要求给付水泥货款,吴某陆续付了2万元后便拒绝支付尾款15725元。黄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吴某支付剩余15725元货款,吴某则辩称其已经不欠黄某的钱,二人已经结清了账目且陆续全部给付完毕,他才会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总结清”从字面上理解,是对以往账目进行了汇总计算确定最终的金额。“总结清”可以仅仅是账目的结清,也可以是账目与货款的结清,在没有明确的意思表述、或表述不清的情况下,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确认是账目清还是货款清。本案庭审中被告先陈述每次销售单都是货到一次性付款完毕,后又陈述是在结清所有账目后再多次付清,前后陈述不一。且被告不能提供尾款相应的支付凭证,被告是买卖合同的买主,其接受货物后,对支付货款负有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该销售单上的总结清不是货款的结清,而只是账目的结清。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抚州中院审理后,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法官提醒】
在很多经济往来中债权方都会要求债务方出具相关字据,为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在书写相关凭据时一定要将债权、债务关系表达清楚。根据审判实务中常出现的问题,特提醒债权方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要见证债务人当场亲自书写,防止他人代签名;二是要债务人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不写小名或者绰号,必要时加上身份证号;三是注意语言文字的清晰性,不用歧义词语,如“结清款”、“还欠款”等;四是文字排版及间距尽量要合理,涉及钱款数字要有大写,防止他人恶意篡改;五是支付借款要有凭据,如勿轻易转账给第三方账户,现金给付更要留证据。
来源: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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