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交通事故后签署了“放弃索赔申请”,又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保险公司赔还是不赔?在这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连云区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吕某保险赔偿金117702.4元。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该一审判决。
驾乘车辆遇事故
2011年,吕某花费近20万元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作家用。2016年元旦,同往年一样,吕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驾驶员责任险、乘客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
2016年8月18日晚上10点左右,正打算与朋友出来聚餐的吕某开车途中遇上了久违的朋友王某某,想着自己正有事情要找王某某,边相伴一起去吃烧烤。两个小时后,事情谈的差不多了,各人便打算分头回家。吕某想起自己还有一辆车停在了嘉瑞宝广场,遂邀请王某某去帮自己开车送朋友回家。王某某也没有推辞,一行人来到嘉瑞宝广场。
商量后,王某某驾车送杨某回家,车辆行驶到中山中路,王某某觉得自己的安全带没系好,便请杨某帮忙系一下安全带,没想到方向盘一时没握住,车辆在撞开路中间的护栏后,又撞到路对面的绿化带。王某某和杨某均受伤。紧跟其后的吕某见状,赶紧把两人送到医院。
车主放弃索赔申请
把两位友人送去救治,吕某才想起事故尚未报警处理,赶紧打了110,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勘查。随后警察赶到医院了解情况。“我跟朋友分别开两辆车,结果他不知道怎么回事,突然间就撞到护栏了”,吕某赶忙向警察和保险公司人员介绍情况。但一旁王某某的神色却有点慌张,原来王某某晚上和其他朋友吃饭的时候喝了点啤酒。于是,警察分别对吕某、王某某进行酒精检测,并抽取了王某某的血液样本。
又过了两天,某保险公司派人与王某某作了调查笔录。在了解到当天王某某喝酒驾车的情况后,保险公司人员找来了保险单向吕某介绍“驾驶人饮酒,系保险公司约定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依约定将不承担保险责任”。自己邀请好友开车,没想到他却是酒后驾车,吕某无奈只得在保险公司提供的“放弃索赔申请”上签了名,表示不再向某保险公司索赔。
同年8月29日,吕某收到了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意见,在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液中未检见乙醇成分。9月5日,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血液中没有检测到乙醇成分,保险公司为啥不赔偿自己的损失?吕某想到自己因该起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十几万,不免有点闷闷不乐。想起当初自己是因为朋友喝酒才签字放弃索赔申请的,现在朋友的血液里证实了没有乙醇成分,保险公司自然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想到这里,吕某找到了保险公司。因吕某已经签署“放弃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吕某遂起诉至连云区法院,要求撤销自己的“放弃免赔申请”申请,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吕某是在认为王某某系酒后驾驶,并在保险公司告知其酒驾拒赔的情况下才签署的“放弃索赔申请”的声明,但在其后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事发后抽取的王某某血液样本中并未检测出乙醇成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也未认定王某某系酒后驾驶,因而,吕某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放弃索赔行为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撤销原告作出的“放弃免责申请”的申请,保险公司向吕某支付保险赔偿金117702.4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吕某基于王某某酒后驾车的错误认识签署了“放弃索赔申请”,但鉴定机构鉴定后未发现王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交警部门亦未认定王某某系酒后驾驶。因此,吕某申请撤销其放弃索赔申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在此仍需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一旦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不仅损失由自己承担,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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