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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代妻办理信用卡,丈夫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1-08-23 09:30:01

阅读量:13289

张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在经历了12年的婚姻生活后,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8月离婚。今年初,张某到银行办理信用卡时,不料被银行员工拒绝。经到人民银行征信机构查询,才获悉其前夫杨某曾代她在某银行井陉支行办理过一张信用卡,并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经多次沟通无果,张某遂以信用卡不是其本人办理为由,将某银行井陉支行诉至井陉县人民法院,要求消除其银行个人信用不良记录,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被告某银行井陉支行辩称,其办理信用卡过程中程序合法,且原告明知或应当知道办卡事宜,并在庭审中出示了银行员工与原告前夫杨某的电话录音,杨某表示该卡系其持原告身份证办理,原告对此知情,并曾使用过该卡。被告还辩称,原告信用卡不良记录的形成,是原告身份证保管不善、原告前夫和本人透支信用卡不及时归还等原因造成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原告本人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0年6月,杨某所在的某电信公司与某银行合作办理金穗公务贷记卡,该公司提供的《金穗公务卡领用人员推荐表》中有张某的身份证号推荐信息。被告为原告办理了信用卡后,该卡有多次使用记录。2016年5月8日,该卡出现逾期。2016年10月9日、2017年8月22日,某银行井陉支行先后两次从张某名下借记卡中扣划还款。截止2017年11月12日,该卡欠款金额为6711.53元。原告信用卡出现逾期后,被告将其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记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其持张某身份证并代张某签字办理信用卡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特征,该行为有效。同时,在被告员工与杨某的电话录音中,杨某也表示原告对此是知情的。所以,某电信公司的推荐行为及某银行为原告办理信用卡的行为均无过错。此外,结合信用卡在原告及其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使用的情况,某银行井陉支行在该卡借款逾期不还时,将原告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不良征信记录并无过错。故此,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为: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授权;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 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被告某银行井陉支行和某电信公司于2006年6月合作推广办理金穗贷记卡活动时,原告张某与杨某还系夫妻,杨某携张某的身份证并代其签名办理信用卡,对审核推荐的某电信公司及办理信用卡的某银行井陉支行来说,杨某的行为均构成表见代理,足以使某电信公司及某银行井陉支行确信其具有代理权,因此杨某的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张某要为杨某代办信用卡的后果承担责任。故此,张某要求判令被告消除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中的不良记录并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法院依法驳回。 当然,在表见代理中,如果被代理人受到损失后,可以要求表见代理人予以赔偿。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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