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万州的李勇在外做生意,为不让妻子担惊受怕,他和合伙人一起向妻子写下承诺书:在外以李勇或合伙人名义产生的债权债务,都与妻子无任何关系。李勇因病去世后,收债人拿着李勇写的20.8万元借条找到李妻还债。
丈夫写下的“债权债务与妻子无关”承诺是否有效?李妻说法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日前,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李勇与燕子共同偿还。
李勇一直在外承揽工程做生意。为免妻子担惊受怕,也不想让她牵扯其中,2007年12月5日,李勇与合伙承包工程的赵东协商后,共同向李妻燕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李勇与赵东2007年10月合伙做事后,在外以两人名义产生的债权债务,都与燕子无关,由李勇赵东各自负责。
据悉,2006年7月,李勇因生意资金周转较紧,向朋友陈军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分。2011年2月,陈军向李勇催债,经结算本金与利息,李勇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借到陈军20.8万元整。
2012年7月,李勇因病去世。去年8月,陈军将燕子起诉到万州区法院,要求其替夫还债。
陈军称,这笔借款是李勇夫妻共同债务,夫债妻还天经地义。“李勇借款一事我不知情,是他在外包工程时的借款,与自己一点关系都没有。”燕子说,并出示李勇和赵东的《承诺书》。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燕子应当继续履行偿还义务。
办案法官解释,燕子与李勇是夫妻,虽有李勇2007年12月向燕子出具的《承诺书》一份,主张自2007年10月以来以李勇名义产生的债权债务与燕子无关,但该份《承诺书》真实性无法查明,并且《承诺书》内容,不适用于除李勇、赵东及燕子之外的第三人,所以燕子应替夫还债。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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