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借款人急用钱、周转“过桥”等问题。但是民间借贷中,借款人资金用途的不确定性,也增添了出借人的借款风险。出借人必要时提起诉讼是对自身权利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借款人的约束、监督。那么该如何界定出借人的起诉地点呢?
以案说法
张某系武汉省某市某县人,王某系山东省某市某县人,张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张某从2016年11月开始在武汉省某市某县做生意。2017年1月26日张某在河南省某市某县办事,碰到也到该地办事的王某,王某因急需用钱向张某借款,张某从当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取款机上取了人民币9万元给王某。王某向张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借张某某玖万元,借期六个月,王某,2017年1月26日。办事毕,张某回其做生意的所在地武汉省某市某县,王某回原籍。
逾期王某未归还借款,张某多次催还未果。于2017年9月5日张某在自己的经常居住地,武汉省某市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借款人民币9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结合法条可以看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所争议的焦点也是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偿还借款(给付货币)。由于民间借贷纠纷的特殊性,双方均是向对方给付货币的形式完成交易,因此笔者认为借款时接受货币一方的居住地(借款人居住地)可以成为出借人起诉地,同时还款时接受货币一方的居住地(出借人居住地)也可以成为出借人起诉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可在自己的经常居住地提起对借款人的催款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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