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近日,天通苑南某小区程某来到天通苑南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法律咨询。据他讲述,2015年10月份,他的朋友杨某向他借钱,说是杨某的朋友张某要用钱,张某愿意每月向程某付利息,本金一年以后偿还。
杨某承诺,如果张某不还,就找杨某要钱。虽然程某不认识张某,但是出于对杨某的信任,程某一次性向张某的账户里转账15万元。可是程某只在次月收到过一次利息。2016年5月份,程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杨某催告还款,杨某推脱说,还款期限没到还不了。为了让程某放心,杨某通过微信向程某发送了一份张某手写的借条,张某承诺2016年10月1日还清本金。可是到了到期日,张某并未如约还款,经过程某数次催要,最终在2016年11月份的时候只还了4万元,剩余的11万元说要到年底才能还上。
尽管程某一再催要,可是杨某数次推脱,至今也没还上。杨某甚至扬言,“钱就不还了,有本事就去法院告我吧!”万般无奈之下,程某向天通苑南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法律分析
虽然程某是将钱转账到了张某的账户,但从头至尾,程某都没接触到张某本人,而且借条也只是杨某拍的照片,究竟是不是张某所写,也无从查证,并且程某除了知道张某的姓名之外,其他一无所知,起诉张某难度很大。而向杨某主张赔偿,却没有直接的转账记录。杨某口头承诺过,如果张某不还杨某代还,这构成了法律上的担保责任,但需要举证,而程某手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第116条明确表示了“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而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而证据必须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才能被法院依法采信。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一是通过自认的方式,即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为真实的聊天记录;二是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鉴定过或者公证部门公证的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民间借贷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三是适格的证人以作证或者有效证人证言方式证实是真实的网络聊天记录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程某要达到自己的诉讼请求,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程某可以尽快收集其他证据来佐证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考虑到诉讼时效的问题,工作人员建议程某尽快搜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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