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险是运用保险工具促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种新形式,利用保险机制分散运营风险,进一步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具体什么是专利保险,有哪些险种,保障什么权益呢?
专利保险
是指投保人以授权专利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期间,一旦投保人遭遇侵权行为,保险公司就会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在专利维权过程中支出的调查费用、律师费用等进行赔偿。
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取得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专利可作为保险标的;将获得授权的专利作为质押融资担保贷款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也可申请专利保险补贴。
专利保险的险种
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为例,2011年以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支持下,人保财险开展了专利保险产品创新与专业研究,迄今为止,已在业内推出7款专利保险专属产品。
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推出专利执行保险、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和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帮助科技型企业防范及分散知识产权侵权带来的风险。
专利执行保险
投保人在专利执行过程中,专利权受到他人侵犯,为专利维权而支出的法律费和调查费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不保障投保人因专利被侵权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
调查费用:投保人的专利权受到第三方侵害后,投保人为获取证据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调查时产生的合理、必要的调查费(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相关公司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法律费用:投保人就其受到侵害的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理请求,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行政处理费以及律师费等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
补偿的费用范围:以投保人提起维权诉讼、仲裁申请或处理请求为时间点。
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
投保人非故意实施第三者专利权时,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法律费用及合理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的抗辩费用。但不包括三种情况:投保人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未经保险人同意,提起专利无效宣告;投保人侵犯投保专利范围以外的专利权。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投保人在从事保险单载明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过程中,非因故意实施投保专利清单载明的其他专利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由该专利权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投保人提出侵犯专利权赔偿请求,依法应由投保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法律费用:投保人就其受到侵害的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理请求,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行政处理费以及律师费等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
专利无效申请: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
投保人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时,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费用。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投保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时,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投保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依法应由投保人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投保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面向海外,与中国贸促会、英国劳合社等机构的合作,推出境外展会纠纷法律费用保险和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两款支持企业“走出去”。
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
投保人参展境外展会时产生专利侵权纠纷支出的法律费用。但不包括参展成本,包括展位、布展、差旅、展品等。境外展会指在我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各类以传播品牌、展示产品或技术、扩展渠道、促进交易为目的的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境外展会参展过程中,因境外第三方主张参展展品侵犯其专利权而发送警告函,或请求海关、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没收参展展品、颁发临时禁令、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等,投保人为应对上述专利侵权纠纷而支出的律师费、行政处理费、诉讼费等相关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
针对潜在的侵权方,承保投保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所涉及的潜在巨额损失和高额法律费用,最高达7000万赔偿限额,承保全世界范围(除本国及受制裁国家)。
不保障起保前已知事项,未投保的产品及协议,承保区域外发生的诉讼或获悉的潜在诉讼,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费用、和解协议,投保人终止许可合同、不支付许可合同下应付的专利权使用费产生的纠纷。
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受偿方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对应由投保人或受偿方为抗辩该诉讼或仲裁(包括上诉及反诉)而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在强化知识产权运用方面,推出专利许可信用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被许可人破产或拖欠造成的信用风险,以鼓励高校及科研机构积极开展专利许可,促进技术的产业化和专利许可市场化,还推出为专利质押融资业务量身定制的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了有力保障。
专利许可信用保险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按许可合同约定,在向被许可人交付专利产品或提供专利技术用于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专利产品后,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被保险人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许可人破产,被许可人拖欠专利许可使用费。
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投保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款等待期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首宗专利保险理赔案例
2013年,佛山市玉玄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投保专利执行保险。投保人在专利保险期内,发现其一款磁共振的电磁治疗仪(专利号200510090929.9、200610036313.8)的专利权受到侵犯。2014年1月14日,在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举办的“首宗专利保险赔款支付仪式”上,玉玄宫科技公司从人保财险获赔82173.10元。
参考资料:中国人民保险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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