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公司股东通过对章程内容的设计和安排,制定出最符合股东利益、公司目的、公司运营特点的权利义务指南和操作规范,最大限度体现公司股东的意志,实现公司自治。
关于公司章程,具体由哪些条款组成?
相关内容完全由《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允许股东自由约定。我国《公司法》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实行强制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公司法》界定的是权利义务边界,至于其中的具体内容,则可以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具体细化和明确。
(1)《公司法》规定了一个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即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三者之中选择一个,授权公司章程自行约定。
(2)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公司法》同时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3)《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财务会计报告定期送交给各股东,保证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知情权,但公司章程可以自行约定财务会计报告的送交期限。
(4)《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具体职权,但公司章程可以补充其他职权。
《公司法》中没有规定,股东可以自由约定。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自由设定有关条款,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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