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驾车正常行驶时被刘某撞上,其车辆受到损伤。交警认定刘某对这起事故负全责,杨某无责任。可是,刘某无能力赔付杨某。不得已,杨某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其进行赔偿,但遭到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北京市大兴区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杨某32万元修理费。
基本案情
今年4月,家住大兴区黄村的杨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外出办事。途中,他被突然并线且高速行驶的刘某驾车追尾,双方车辆均受损害。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此前,杨某已经为自己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这次事故正好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为快速修复车辆,杨某将自己的小轿车送至修理厂修理,支出修理费32万元。当杨某要求刘某支付这些费用时,刘某声称其无钱支付。于是,杨某将刘某,以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大兴区法院,要求判决其赔偿自己的车辆损失。
大兴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杨某2000元,判决刘某赔偿修理费31.8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责任,而刘某未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以刘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了执行程序。
法院判决
眼看着自己的损失无法获得赔偿,杨某心里十分着急。思来想去,他认为,自己的车辆也缴纳了保险,缴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车辆安全。既然自己的车辆被他人撞伤且不能获得赔偿,那么,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于是,杨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但被对方拒绝。无奈,他将自己的保险公司诉至大兴区法院,要求其在机动车损失险项下赔偿修车费31.8万元。
在法院庭审中,杨某提出,其已经穷尽了对责任方刘某索要赔偿款的手段,但责任方至今不能履行全部的赔偿责任,所以,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具有合同依据。杨某还表示,如果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了赔偿,其愿意将代位求偿的权利让与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向责任方刘某追偿。
针对杨某的诉求,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杨某为无责方。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在被保险人无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杨某应向全责方刘某主张索赔,保险公司不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大兴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受损,被保险人作为无责方,在拿不到全责方的赔偿款的情况下,能否向自己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对此,法院认为,保险人投保,保险公司承保,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依据双方的保险合同当然有权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同时,《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据此,在确认杨某的车辆是由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尽管其在上述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但因其已经穷尽向肇事方追责措施且无法获得相应赔偿,故法院判决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修车费31.8万元。该保险公司理赔后,享有向责任方刘某追偿相关费用的权利。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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