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贷行为的合法性
涉及到以下几种情况的借贷合同都是无效的,法院不会支持
1、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 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后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比如借贷资金用于赌博、吸毒等
4、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比如借款是为了买卖胚胎,履行代孕协议等
5、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其中,比较常见的就是赌债转化为借贷(比如打牌输了十万元现场未支付而出具“借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取资金用于赌博的借贷(即赌场中的“放水”)、不正当男女关系中一方以借贷形式承诺给予另一方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以及以借条形式承诺未来支付的行贿款等等。法院对这几种债务均不会予以支持。
二、“白纸黑字”最重要
在借贷关系中,老百姓常说的“白纸黑字”岂容他抵赖,指的就是债权凭证。纸质的各种借款合同/协议、借条、欠条、借据等。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上述提到的债权凭证属于证据中的书证,而书证的证明效力是最高的。相比其他形式的证据,比如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由于上述证据形式存在主观性强,易被修改等弊端,因此其证明力远不及书证。书写借条看似简单,实则充满技术含量,我们会在以后的文章中就如何拟定借据进行详尽的探讨。
三、是否已经交付借款
交付分为几种形式,实践中常见的几种交付方式为现金交付、转账、网络电子汇款。当然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交付,出借人都应当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还款,除了提交债权凭证外,还要提交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的证据资料。实际生活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就是现金交付的方式。债权人主张现金交付的,法院一般会结合借贷金额、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的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一般来说,几万元的现金交付较为合理,如果金额太大,比如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债务人如果否认的,法院一般很难支持债权人的诉求。
四、利息“三段论”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前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作为利息的法定上限。《若干规定》对此做出了重大调整,将利息规定为三个区间,三段。即X《24% 36%《X》24% X》36%(X指利息约定)。那么按照目前法律的规定,X不高于年利率24%标准的约定利息,法院予以保护;(2)X》36%,法院不予保护,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超出部分,可要求出借人返还;(3)36%《X》24% 借款人可以自愿支付,但借款人已经支付后要求出借人返还和借款人未支付而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的,法院均不支持。
上面说了约定利息的情况,但如果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会有什么后果呢?这里有以下几种情况:(1)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借贷,如未明确约定利息,就视为借款期内没有利息;(2)借贷双方有一方不是自然人的借贷,如果未约定利息,法院可以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3)未约定利息,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出借人可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利息。
作者: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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