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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吗?

发布时间:2021-05-23 09:30:01

阅读量:14638

一、律师说法

1.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支持逾期利息。

2.双方约定利息但利息高低不明,需区分借贷双方身份,如双方自然人,利息不支持,如至少一方是企业,法院可能支持。



典型案例


康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7)京0108民初45418号。

(一)基本案情

康某某与杨某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6月26日,杨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康某某借款现金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今借到康某某人民币1万元,于2015年7月25日前还清。

因上述款项杨某某至今未偿还,故康某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偿还本金及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法院认为

关于康某某主张的利息一节,依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康某某有权自2015年7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主张利息损失,现康某某主张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期间年利率24%的利息损失,因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故对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此后的利息标准,因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为年利率6%。综上,康某某该项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杨某某偿还康某某借款1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6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三、律师点评

1.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借款期限内无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未约定利息,则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对于自然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时该如何处理,却没有进行规定,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款期间内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换言之,无论是自然人之间,还是自然人与企业之间、企业相互之间,只要没有明确约定利息,在正常借款期间内,出借人均无权要求利息。

2.即便未约定利息,债务人逾期偿还的,债权人仍可主张逾期利息

根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精神,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的,视为“借期内”不必支付利息。那么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债务人如果逾期还款,债权人是否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呢?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所以,即便是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的无偿借款,如果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已经构成迟延履行的,借款人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支付逾期利息。

3.逾期利息的支付标准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明确了逾期利息的支付标准,区分不同情形分别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

3)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4)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四、扩展阅读

1另一种情形:利息约定不明,法院如何处理?

实践中,还常见另一种情形,即借款时风险和证据意识不足或证据后期保存问题,导致虽然双方有利息约定,但是最终呈现到法院的是“利息约定不明”。通常表现为,借贷双方利率高低双方各执一词。

此时法院的处理原则是,首先需将民间借贷具体区分为:(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与(2)自然人与企业之间、企业相互之间的借贷。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对于自然人之间之外的自然人与企业之间、企业相互之间的民间借贷,如果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在此情形下,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2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上限

(1)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其利息应受法律强制力之保障,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2)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超过该上限给付的利息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

(3)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利率拥有债权保持力但无执行力。此区间内的约定并非无效,具体操作上来说:当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债务人得拒绝给付,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如果债务人已经给付,亦不得认定为不当得利,债权人不必将此区间内的利息退还债务人。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源:网络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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