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避免诉讼时效经过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有这样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为此,债权人有两中救济手段可以援用:
1、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4项又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除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外,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只要债权人依据上述有关规定刊登追讨公告,可为维权提供更多的时间。
2、举证证明下落不明,主张诉讼时效中止
在实践中,不乏部分债权人在借款人逃债之后未采取任何的措施,以致时间经过两年有余。此时,当借款人重新出现,债权人主张返还借款能得到法院支持吗?答案是肯定的。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在借款诉讼时效届满前最后6个月恶意躲避债务,致使债权人无法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待重新知道借款人所在时,诉讼时效才继续计算。此处,要特别注意的是举证问题,即举证证明借款人逃避债务,致使债权无法。
相较前述两者的举证难易程度的不同,通过公告方式主张权利,其认可程度及诉讼时效计算期间更加有利、更为便捷。
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起诉
面对此情此景,许多债权人会认为,“诉讼时效不经过有什么用,人都跑了,钱要不回来,说什么也没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据此,当债务人不知所踪时,债权人在能够确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获得法院的胜诉判决后,可根据该判决结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三、审查证据,确定是否存在连带责任人
首先,若债务人有配偶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其配偶主张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有这样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是借款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贷的,不论是以其个人名义还是以夫妻双方共同名义借贷,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负有偿还责任,除非其配偶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他们夫妻财产各自独立或这部分借贷财产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其次,在存在抵押、质押或者保证的情况下,对于没有可执行财产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追究担保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当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时候,即使当初的保证合同约定的是一般保证,债权人仍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所以,在实际欠款人不知所踪的情况下,债权人应收集证据,追加其他负有偿还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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