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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夫妻情?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20-11-27 15:30:01

阅读量:12622

什么是塑料夫妻情

小编算是见识过了





1月26日,黄先生和妻子王女士准备回家

发现车油不是很多,于是去加油站加油

谁知道尴尬的事情就在这里发生了......





他可爱又迷糊的老婆二话没说去上洗手间

结果老公加完油后就直接开车走了……

你没发现少了什么吗?





更大的问题来了

老婆回来后发现手机、钱包都在车里

想联系黄先生,却背不出老公手机号……

所以老婆你还能气些老公什么呢





只能说你们夫妻真的“塑料”

可今天的主人公杨杨(化名)

遇到的却是更令自己窝火的“假丈夫“



杨杨同丈夫老朱(化名)婚后感情一直还挺好的,生育了一女,可之后两人却因生活琐事及信任问题发生争执,致矛盾不断产生。2013年2月下旬,双方因信任问题矛盾激化,原告搬回父母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起诉离婚

2013年3月25日,杨杨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被告名下的存款940000元及其它财产,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予离婚。



既然判决了不准予离婚

那他们又为何再次来到法院?

他们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呢?

让我们来听听他们是怎么说的







杨杨诉称:



2013年3月9日,被告老朱未经原告同意将银行账户中的940000元存款取出并转移了。原告认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依法分割被告转移的夫妻共同存款940000元并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老朱辩称:



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940000元是被告应原告要求取出现金,后交其购买理财产品。原告取得该940000元后,被告多次要求其将购买的理财产品票据出示,原告总是借口放在娘家,现突然提出离婚,致使被告措手不及。






而且,原告颠倒事实,意图离婚后独占上述财产,被告保留反诉的权利。真正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是原告而非被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他们各说各话

可事实究竟是什么样的?



查明

2013年3月9日,被告通过取现方式将其名下的940000元存款取出。被告在离婚案件庭审中陈述称其是根据原告要求取出上述款项,并在家中将钱交给原告。在本案庭审中被告又陈述称其根据原告要求将940000元现金取出,在几天后在南京某广场的停车场内的汽车上将钱全部交给原告,并开车将原告送回原告父母家。




了解到了事情的经过

再来看看法院的意见如何~



法院认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名下的940000元存款系原、被告婚后所得,依法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双方矛盾发生并分居后,被告对上述存款的处理,应征得原告的同意。被告将存款取出,应负有向原告披露存款去向的义务。

被告主张其取出存款系应原告要求,但又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另被告主张上述巨额现金在取出后交给原告,但从其两次庭审中的矛盾陈述、双方婚姻状况、分居事实等情况综合分析,被告主张亦明显不合常理,故对被告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现被告不诚实说明巨额存款去向,明显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原告要求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上述财产,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    如下

被告老朱所提取存款940000元由原告杨杨和被告老朱各分得470000元;被告老朱给付原告杨杨470000元。

小编有话说: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关系期间,可以在不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况下,签订《婚内财产约定》,约定财产的分配,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也希望过错方不要自作聪明隐匿、转移、毁损、无偿转让、低价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无过错方,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或者线索,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离婚诉讼前后,可以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保全




(来源:秦淮法院微信公众号)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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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塑料夫妻情?丈夫 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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