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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发布时间:2020-09-30 10:26:17

阅读量:12354

  近日,有位银行工作人员向本人抱怨“小状啊,我们行一笔700多万的贷款案件,为什么要跑到中院立案,搞到我们又要重新报一次审批?

  银行自行代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其工作人员往往只知道到银行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立案,却忽略可能需要到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立案的因素,导致他们就管辖法院事宜又需重新向上级部门报批,这样将影响案件的进度。同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为此,为解决银行工作人员对管辖法院事宜的烦恼,本文就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重新进行了梳理,仅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一、地域管辖

  金融借款合同一般均有协议管辖约定,如约定“向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为此,该类型案件的管辖法院基本上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另外,目前部分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金融借款合同中也会选择约定“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级别管辖

QQ截图20180201093014.png

  例如:某银行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涉案金额为6000万元,如借款人(担保人)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内,那么该银行应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一方的住所地不在广东省内,那么该银行应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回到上述银行工作人员的问题:如果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粤高法发[2008]28号)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6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而该银行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涉案金额为700多万元,但由于抵押人系香港人,该案件属于涉港澳台纠纷案件,故该银行应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为此如该银行就上述案件于2018年1月1日后起诉,那么其就应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关于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粤高法发[2008]28号 )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五、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汕头市濠江区、龙湖区、金平区人民法院、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韶关市曲江区、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法院、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人民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一)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惠州、汕头、湛江、河源、韶关、肇庆、清远、梅州、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省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的其他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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