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智能手机功能越来越强大,通过手机来办理各种业务也是越来越方便,虽然不需要去现场,但是必要的手续还是要有的,那么身份证就是不可或缺的资料之一,于是就有了手机拍照身份证上传相关业务平台的操作,照片自然就留在了手机相册内,同样需要拍照的可能还有根据不同业务需要的不同资料照片,比如银行卡的卡面信息等。这些重要信息照片的存储可能会让机主很方便,随用随传,但是问题来了,在手机被别人拿走的情况下也方便了别有用心的人。
2018年7月24日,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就是因为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的手机,利用手机相册存储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通过一系列的操作,盗取了被害人微信和支付宝里的钱共计10200元。被告人陈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2万元。
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青岛站准备乘坐G188次列车前往北京,在西候车室排队检票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张某起身排队进站时手机滑落在座位底下,此时的张某并未意识到手机掉在了地上,拿着行李继续随着人群往前走。
被告人趁机坐到了张某刚才坐的座位上,然后将掉落的手机捡起装到了自己的口袋,检票进站后将手机关机。
张某上车后发现手机不见了,借用同行人员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已关机,随后下车寻找未果,再次上车后通过电话报警。
而此时的被告人在列车开车后,打开了张某的手机,通过多次尝试,破解了手机图案解锁设置,进入自动登陆的微信,打开了“钱包”功能,因张某设置了生物识别,被告人无法进入,遂退出了微信,又打开了手机相册,发现了张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照片,于是,被告人打开了手机上自动登录的支付宝,看到支付宝里有13700元余额,就决定将钱占为己有。
随后,被告人便利用张某的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和手机号,重新修改了张某的微信、支付宝支付密码,新绑定了手机相册里的银行卡,将支付宝里的钱转到了新绑定的银行卡,又通过扫描二维码付款的方式分两次将10200元转到了自己的微信钱包里。
完成这一系列的操作后,被告人再次将手机关机,并取出了手机卡。被害人张某购买新手机补办手机卡后,登录微信和支付宝发现钱被转走了,再次报警。
4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乘坐火车时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到案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作出了如上判决。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刘磊 盛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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