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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外在因素介入的喝酒死亡,保险公司拒赔意外险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1-08-09 10:30:02

阅读量:10721

【引言】

被保险人因喝酒死亡,究竟是否属于意外,视情况而定。本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9期。

【裁判主旨】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意外伤害是指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饮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属生活常识,被保险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此完全可以控制、避免,故饮酒过量导致身体损害不是基于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据此申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

(2016) 苏0106民初7397

【案情】

2015年1224日,某物业公司为赵某等26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F款)条款》,主要内容为:保险期间自20151218日零时起至2016121724时止,其中普通意外身故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12万元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中关于意外伤害的释义为: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之遗产。某物业公司在投保前已取得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条款向某物业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

2016127日晚,赵某任职的某物业公司年终聚餐,赵某饮酒过多,留宿在公司未回家。次日4:00左右,赵某同事观察其状况不正常,拨打120急救,120急救中心到达现场后查体发现赵某已经死亡。《急救中心院前医疗急救病历》主诉记载:“酒精中毒后呼吸心跳停止,具体时间不详”。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记载:20161285:08,中山东路9XX商务中心1楼大厅,有个员工严重醉酒,120已经到,称人快不行了,现在需要民警过来一下。由民警周某某到现场了解情况,调取现场监控录像,联系120120将其带往医院急救,后120宣布该人已死亡。后民警联系死者家属,死者家属对死因没有异议,双方约好下星期先来所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准备通过司法途径解决。”2016219日,公安局法医中心开具赵某死亡证明,死亡原因载明“酒后意外死亡”。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某喝酒死亡是否属于意外身故。

根据《急救中心院前医疗急救病历》和《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记载,可以证实赵某系醉酒导致死亡,上述记载并未出现其他外在因素的介入。原告提供的《死亡证明》仅记载了死亡原因为“酒后意外死亡”,并未记载导致死亡的其他意外因素,故其认定的意外因素为“酒后”。至于喝酒致死是否属于意外身故,则需根据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加以认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喝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属生活常识,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控制是否需要喝酒及喝酒量的多少,故喝酒行为本身不符合意外伤害定义的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在赵某喝酒死亡过程中,并无证据表明存在外部因素的介入,故其喝酒导致死亡不属于意外身故,原告主张被告保险公司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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