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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泛滥“案结事不了” 民间借贷纠纷沦为重灾区

发布时间:2021-11-15 10:00:01

阅读量:11513

  通常情况下只有被侵权或受侵害的人才会去法院提起诉讼,俗称打官司,目的是为自己挽回被非法侵害的权益,这是受害者的司法救济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现在有一些不法分子,其自身并未受到侵权,他们也跑去法院打官司,提交给法院的证据自然是伪造的,其目的是通过打官司谋取非法利益或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这就是虚假诉讼。

  通过虚假诉讼轻易非法获利后,贪得无厌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故伎重演,用类似和相同的手段不断伪造类似证据,一而再再而三地提起虚假诉讼,没完没了的虚假诉讼往往将受害企业和个人逼上绝境。因此,虚假诉讼不仅浪费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更是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为此,最高院先后出台《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和通过刑法修正案,将虚假诉讼入罪进行规制。最高检也曾经开展虚假诉讼等专项监督活动,甚至有媒体报道称,最高检三年揪出六千余案虚假诉讼。

  尽管如此,记者调查发现,因为法律规制落实不到位、针对虚假诉讼犯罪打击不力、制裁不严,加上部分地方公、检、法单位对虚假诉讼嫌疑人怠于立案和移交犯罪线索、受害人举报与报案渠道不畅、救济无力等原因致使虚假诉讼违法成本低下,虚假诉讼远未得到有效遏制,虚假诉讼出现率仍然呈逐年递增趋势。

  民间借贷成虚假诉讼重灾区

  据专业统计,虚假诉讼主要发生在民间借贷、债权担保、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房屋买卖、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纠纷中。

  另据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了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发现当前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中,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关系相对比较简单,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比较容易,当事人通过合意串通达到非法目的不易被发现,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可以印证的是,由中国虚假诉讼领域领航者王朝勇牵头编著的《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例指导一书中精选的35个案例,其中涉及伪造借贷与担保合同、虚构债权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共有14个,占比40%。

  该书将素有全国虚假诉讼第一案之称的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借贷纠纷案(下简称欧宝案)编入其中,此案就是典型的原被告通过恶意串通,虚构借贷事实和伪造借款合同向法院提起的虚假诉讼,企图达到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目的。

  最高院审理查明,欧宝案即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王作新与曲叶丽系夫妻关系,二人分别实际控制特莱维公司及欧宝公司,为了逃避偿还谢某对特莱维公司因联合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追诉的债务,由王作新控制的欧宝公司向辽宁省高级法院起诉曲叶丽控制的特莱维公司偿还虚构的8650万元人民币借款,辽宁省高院审理中未曾查明虚假诉讼,便以双方签署借款合同,存在借款事实为由判决特莱维公司应返还借款及利息。因为原被告双方系恶意串通,一审判决因无人提出上诉便生效,随即进入执行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欧宝公司已对特莱维公司所开发的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进行了财产保全;执行中,欧宝公司不同意法院拍卖,而是继续允许特莱维公司销售,特莱维公司每销售一套,欧宝公司即申请法院解封一套。

  这引起了特莱维国际花园项目投资人谢某的异议,他认为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之间的诉讼是恶意串通,目的是保全资产,为特莱维逃避债务,因此他向辽宁省高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辽宁省高院再审后,推翻自己原有的判决,认定欧宝公司和特莱雅公司不存在借款关系,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欧宝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

  最高院审理后发现,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不仅控制人关系紧密,难分彼此,而且两公司高管与普通工作人员均高度混同,最高院还从双方的经济往来账目中发现七大疑点:第一,从借款合意形成过程来看,借款合同存在虚假的可能;第二,从借款的时间上看,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前后矛盾;第三,从借款的数额上看,当事人的主张前后矛盾;第四,从资金往来情况看,欧宝公司存在单向统计账户流出资金而不统计流入资金的问题;第五,从所有关联公司之间的转款情况看,存在双方或者多方账户循环转款问题;第六,从借款的用途看,与借款合同约定相悖;第七,从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诉讼和执行中的行为来看,与日常经验相悖。

  最高院最后认定:欧宝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非为实现债权,而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保护性查封以阻止其他债权人对特莱维公司财产的受偿。以虚构债权而兴讼不止,恶意昭然若揭。其次,从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人员混同、银行账户同为王作新控制的事实可知,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已经失去了公司法人所具有的独立人格,两公司既同属一人,以一人而充任两造,恶意之勾连不证自明。一审申诉人谢涛认为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意见,以及对有关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制裁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本院将同时对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处罚。

  记者调查发现,在民间借贷纠纷的虚假诉讼中,采取捏造担保事实并伪造担保合同等证据的虚假诉讼占有很大的比重。此类虚假诉讼最容易将无辜的案外人或第三人拖入蓄谋的虚假诉讼深渊。

  打击不力致使违法者故伎重演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也作出相应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有相应法律对虚假诉讼作出严厉的制裁规制。但是号称第一虚假诉讼案,在最高院作出判决中,对涉嫌伪造证据虚构8650万元债权债务的相关责任人也仅仅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与其违法所得严重不对称。

  最高院的《罚款决定书》称:经查,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与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恶意串通,虚构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各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整。

  无独有偶,记者在江苏采访时也发现类似虚假诉讼案件,因为法官在审理与判决中对虚假诉讼持放任与放纵的态度,导致该虚假诉讼案已经在同一法院反复上演,导致受害企业苦不堪言。

  记者了解到,江苏某建筑公司被虚假诉讼案的案情如下:湖北某建筑公司将自己承揽的工程以《内部承包协议》转包给自然人包工头叶某,因包工头叶某资金有限,开工后需要湖北某建筑公司为其垫付工程材料款与劳务工资款,湖北某建筑公司同意叶某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前提下,为叶某垫付工程材料与劳务工资款。叶某便私自伪造一份早年与其曾经有过工程转包关系的江苏某建筑公司的担保函给湖北某建筑公司(担保函注明为该工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来湖北某建筑公司因为叶某拖欠工程材料款与劳务工资,被当地法院强行划扣1000余万元。湖北某建筑公司随即以上述担保函起诉江苏某建筑公司。通过法庭调查,江苏某建筑公司发现叶某出具给湖北某建筑公司的担保函存在私刻公章、伪造签名、写错法定代表人及其公司注册地址等明显错误,并当体指出该担保函系伪造,不是江苏某建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江苏某市两级法院不仅没有对可能涉嫌的虚假诉讼进行深入调查,而且,对江苏某建筑公司指出案中存在伪造证据的主张也完全不予采信,最后还是以私刻公章在其他(即叶某转包丙方江苏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材料中曾使用过),直接判决担保有效。

  本案中,不仅主要证据——担保函伪造痕迹明显,漏洞百出,同时,该担保明显违背常理,即江苏某建筑公司与叶某转包的湖北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无任何利益关系,担保函中也未说明提供担保存在任何的收益,而且担保工程总额高达3亿余元,担保的又是全部债务的连带责任。试想,如果湖北某建筑公司不是与叶某存在合谋,必然不会轻易接受如此漏洞百出的担保函,更不可能凭此担保函就为其垫付数额不菲的材料款和劳务工资款。但法官审理此案时,对上述问题全然未核实清楚,就作出判决。

  让受害企业江苏某建筑公司难以接受的是,湖北某建筑公司第一次起诉的标的额为1188万元,此案目前已经完成二审,也许因为其虚假诉讼得到法院的承认,第二次起诉就变本加厉,担保函还是那份担保函,但是,湖北某建筑公司将起诉标的额增加到4092万元,追诉的对象为叶某的继承人及江苏某建筑公司,目前该案也已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依然套用前一案件担保有效的判决,继续判决江苏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朝勇听完记者的案情介绍后,根据虚假诉讼案的特征,他明确表示,此案符合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可以确定为一起虚假诉讼。

  应多管齐下治理虚假诉讼

  众多案例显示,虚假诉讼不仅妨害司法秩序、破坏司法公信力,而且给受害企业带来的危害有时候是致命的。

  记者梳理发现,虚假诉讼对受害企业的危害最少有如下三种:一种是直接的损失,就被错判错划的财产,其二、是无休止的诉讼时间的损失(包括应诉、上诉、申请再审及抗诉等)、第三、虚假诉讼中的保全与查封冻结对第三者及案外人的损害。

  前一种损失尚可通过错案纠正或改判得以挽回或执行回转。但是,后两种损失,即使受害企业最后赢了官司,虚假诉讼最终被揭穿,但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也无从救济。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当企业一旦被卷入虚假诉讼,接下来就是没完没了的诉讼,尤其是诉前与诉中的恶意查封资产和冻结账户,往往直接导致受害企业经营无法进行。又因为案件的无限延期结案,因此,给第三人与案外人造成的危害不仅无法估量,而且最后无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时,针对近年来,虚假诉讼呈上升态势的问题回答说,从调研的情况看,目前审判实务中应对虚假诉讼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虚假诉讼的识别难;二是虚假诉讼的规制难

  记者调查发现,不少已经得逞或还在上诉或处于再审申请中的虚假诉讼,并非难以识别,而是审理法官没有严格按照最高院《指导意见》的要求予以调查和甄别。

  法律专家指出,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是虚假诉讼最明显和最本质的特征。根据这一特征就不难识别虚假诉讼,审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一旦发现当事人有相应证据指出对方涉嫌捏造事实与伪造证据的,如果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进行深入调查,将主要当事人传唤到庭进行质询,必然可以发现双方串通的蛛丝马迹,继而找出其前后矛盾,难以自圆其说的谎言,如此便可以及时发现更多的虚假诉讼,为受害人及时挽回损失,减轻虚假诉讼的困扰。

  最高院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

  《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朝勇认为,虚假诉讼的泛滥便是对守法意识的践踏,不仅直接对受害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而且在实体上与程序上也是是对国家公权力的侵犯。虚假诉讼必然导致“案结事不了”,且往往激化矛盾。

  王朝勇指出,从近年来虚假诉讼统计率看,行为人滥用权利之状态似乎衍生为一股巨大的洪流,势不可挡。虚假诉讼的泛滥既是对公民守法意识的践踏,更是对社会诚信体系的摧残。

  为此,王朝勇建议,必须多管齐下,力争让虚假诉讼无所遁形。建立多维度立体的虚假诉讼惩罚制度,从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民事赔偿责任到追究刑事责任,层层递进,逐步加重。同时要求各级法院逐步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国家征信体系接轨工作,加大与其他部门协调力度,尤其是公检法三部门,对于涉及虚假诉讼的报案、控告与申诉应畅通渠道,及时立案、快速查处,让虚假诉讼受害者随时随地得到有效救济,使虚假诉讼犯罪及时得到法律的制裁。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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