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方式,越来越活跃,它具有化零为整,灵活方便,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为了降低诉讼风险,在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资金融通时,亟须规范当事人的借贷行为。因此,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全面了解和掌握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和司法观点显得尤为重要。
一、借贷关系的证明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以是否具有书面协议为必备要件。但借条、收条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它们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也就是说能够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借贷合同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从而证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有无。如果没有借条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佐证,也可以认定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如证人证言,调解时的录音,短信记录,村委会证明等。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仅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借款关系的成立,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自借款实际交付时生效,未能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的,认定借贷关系未生效。
民间借贷中,借条写法和用词应当规范,避免产生歧义。民间借贷一般由借款人出具“借条”或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条和欠条有明显的区别:1.借条是出借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凭证;欠条是当事人双方对彼此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结算形成的欠据。2.借条因特定的借贷事实而产生,其基础法律关系就是民间借贷关系;3.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各种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均可形成欠条。因此,民间借贷应规范使用“借条”,而不是“欠条”。
在生活中,不管是亲戚还是朋友,即使双方都相互信任,借款时也应出具借条(借据)。对于有息借贷,利率必须书面明确约定,仅口头约定,法律不予保护。实践中,持有借条等借款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因此,借款时出具借条,还款时一定要把借条收回,至少应当要回一张收条。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责任
依法成立的借贷合同受法律保护,非法、无效的的借贷合同依法不予保护,比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如果借条是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等情形下所出具,受损害方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民间借贷法律支持的最高年利率为24%(即月息贰分);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年利率24%至年利率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的,法律不予干涉。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该条司法解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对外所负债务的性质并不当然地推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其法理基础是日常家事代理权和表见代理制度。夫妻一方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借款的,可能属于恶意举债的情形,应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此时,出借人应负有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的举证责任,出借人举证不能的,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民间借贷实务建议
1.订立书面借款协议。涉及夫妻共同借贷的,夫妻双方均应签字确认。
2.书面协议内容合法、全面。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币种、数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人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尽量避免以现金给付借款,建议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3.书面约定利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约定利息。因此,对于有息借贷,建议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利息。
4.重视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如出现民间借贷纠纷,要在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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