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贷款购买保险,是否意味着不用归还贷款?保险公司代偿后,是否有权向投保人进行追偿?2017年5月,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一审判令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代偿款40124.98元、保费3529.76元以及违约金。
2014年5月,被告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该银行借款7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投保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保险金额83230元。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条款约定,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个人消费信贷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后原告向被告出具了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保险单,载明特别约定,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
2015年11月起,被告未能按约足额还款,原告向银行支付代偿款40124.98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投保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原告向被告出具保险单,双方之间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现被告自2015年11月起未按约向被保险人某银行归还贷款本息,即发生保险事故,原告已按约理赔,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理赔款40124.98元以及未付保费3529.76元。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本案中,原告投保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人仍然有权根据保险合同向实际债务人进行追偿。因此,作为投保人切不能因购买保险而未按约定还款。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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