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析产继承纠纷 代书遗嘱 分家析产协议
【关键词】
析产继承纠纷 代书遗嘱 分家析产协议
【内容摘要】目前法院对遗嘱的认定仍然是较为严格,但是对于是属于遗嘱还是分家析产协议,对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来说差别是巨大的。
傅老与郭老原系夫妻关系,婚内共生育五个子女,傅1、傅2、傅3、傅4、傅5。傅老先后于1993年、1994年优惠购得单位两套房产A和B。1995年由其中一女傅2代笔写下材料一份,其中内容为:1993年经我同意由大儿子傅1出资购买房屋A;1994年再次购B房时,傅4、傅5均说没钱,将来也不要此房。最后还是傅1借钱给我购房,并出资装修;现我再次明确A和B两套房屋谁出钱归谁所有,未出钱的不享有房屋产权。最后由傅老、傅2、傅3、傅4、傅5签字落款。2001年郭老去世,2006年傅老去世。
庭审中,傅2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本案焦点】
该份材料是否属于代书遗嘱,还是分家析产协议。
具体分析
我国《继承法》第17条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的生效要件为:立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由立遗嘱人口述,见证人代为书写;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所有在场人员必须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最高院研究室关于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是否有效的电话答复》中明确指出,依法欠缺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
具体到本案中,该份材料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在全体家庭成员见证下对将来可取得财产预先分割的协议,是一份协议。依据该协议约定,傅1合法享有房屋A和B的产权。
一审法院:该份材料属遗嘱,但其中傅老代为处分郭老遗产的部分无效,遂判决:A和B两套房屋归傅1所有;傅1分别给付傅3、傅4、傅5楼房折价款19.1484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
傅1、傅3、傅4、傅5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该份材料系协议,遂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傅3、傅4、傅5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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