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生活中,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另一方名字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加名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婚内财产约定还是赠与,原产权人能否反悔要求撤销呢?
▌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案例:
小天与小美都是萧山新塘街道人,经朋友介绍两人在2016年结为夫妻,小天在婚前个人全款在萧山城区购买房屋一套,因为是期房,产权证要在婚后才能办理下来。
▌那么该房产到底应该怎么分呢?
法院认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而因为女方享有99%的份额,因此,将该房屋所有权判归女方所有为宜,女方向男方支付房产现值的1%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高法民一〔2016〕2 号
七、夫妻一方于婚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价款,房屋产权于婚后登记在该方名下,房屋性质如何认定?
答:夫妻一方于婚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价款,产权于婚后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楼敏律师点评:
本案中,男方于婚前全款购房,即使房产证于婚后办理下来,也是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本案中男方在婚内对房产进行了处分,实质上是婚内的房产赠与行为,并且完成了登记手续,已经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对该房产未约定份额的,那么在离婚时双方一般是等额分割。而双方又对该房产的所有权约定了份额,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杨文战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划重点:
关于在于加名的时候的操作,如果当时房子加上女方名字,不区分份额,属于共同共有,自然离婚时是一人一半儿,甚至在实践中有考虑男方出资实际情况多分一些份额的案子都有。或者由男方名下全转到女方名下,但不特别声明全是女方个人财产的,仍可以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因为关于婚后所得在任何一方名下都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说,前提是没有特殊约定。当时男方把自己的婚前财产赠给女方,而且还加了99%的份额的说法,就等于作了特殊约定,明确这99%是女方个人财产。既然这么约定,且又已过户完成赠与,法院除了这么判还能怎么判呢?谁让你平学不好好说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