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为让妻子、幼儿得到更好的照顾,今年4月6日妻子生育完的当天下午,梁先生便慕名找到当地小有名气的月嫂邱女士,甚至面对邱女士12000元/月的开价,也没有半点犹豫。谁知仅过了一周,幼儿便被医院诊断出患有流行性腮腺炎。深感怀疑的梁先生通过悄悄观察和一再追问,得知传染来自邱女士,医院也对此予以了确认。原来,邱女士明知自己患病且极易传染却带病上岗,而面对梁先生的索赔,邱女士却一口拒绝。
点评:
邱女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流行性腮腺炎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所规定的丙类传染病,因其可以通过接触传染,因而被要求应当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邱女士明知自己患病且极易传染却加以隐瞒,带病上岗,虽然不想发生被传染的结果,却明显是对可能出现的危害听之任之,即具有主观上的间接故意。《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邱女士必须为损害买单。
案例:
鉴于自己所在公司处于生产旺季,且公司一再催促必须尽快到岗,黄先生只好与月嫂胡女士达成服务协议:由其照顾在月子期间的妻子和幼婴,服务费为9000元/月。今年5月17日,胡女士在给幼婴洗澡时,因一直想着与丈夫吵架一事而心不在焉,以至于没有试水温便将幼婴放进浴缸,导致幼婴被烫伤,前后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针对黄先生的赔偿请求,胡女士表示,“目前没有雇员导致雇主损害应当赔偿的法律规定”。
点评:
胡女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黄先生与胡女士之间确实是一种雇佣关系,目前针对雇主与雇员的法律责任中,的确没有雇员造成雇主损害应当赔偿的具体规定,但这并不排除胡女士必须担责,因为目前同样没有无须赔偿的具体规定。在此情况下,就必须参照法律对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来处理。《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胡女士恰恰具有重大过错:明知幼婴需要特殊护理,却在工作中开小差。
案例:
月子期间,齐女士因出现一侧乳房肿胀,曾要求月嫂肖某随其前往医院诊治。肖某则以资深人士的身份制止,提出可以通过推拿来消除。面对齐女士疑惑的目光,肖某拿出母婴护理证、健康证、高级护理师资格证书等,来证明自己完全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可在肖某的推拿下,齐女士的病情不仅没有好转,最终还丧失泌乳能力,不得不靠奶粉喂养孩子。相关鉴定结果表明,该结果与推拿方式不当、延误治疗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点评:
肖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肖某作为齐女士雇请的月嫂,尤其是她所凭借的特殊身份和母婴护理证等证书,足以让齐女士相信其具有相应能力,误导齐女士接受推拿,即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齐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有病应当求医,特别是在病情没有好转甚至恶化的情况下,仍过于相信肖某,亦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为《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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