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学知识

定金、订金,哪个可以退?

发布时间:2017-01-23 08:39:46

阅读量:29341

定金.jpg

来源 / 法务之家


导读: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商家一般会要求消费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订金”或者 “定金”,不少消费者在支付“订金”或“定金”后,又放弃购买,转而请求商家退还已经支付的“订金”或“定金”。那么,“订金”和“定金”,哪个是可以退的?


先让我们看一则真实案例,文后再详细解读“定金”、“订金”的区别。


“定金”非“订金”,就因为这一字之差,安吉某建筑公司日前损失10万元。


安吉县工商局法规科的工作人员前两天接待了当地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有关合同纠纷的咨询。该建筑工程公司承接了某建筑土建工程,2007年3月初与一门窗厂签定价值50万元的购销合同,支付定金10万元,约定对方于2007年4月20日将50万元的铝合金门窗送到建筑工地,建筑工程公司收到货物时即结清货款。但直到4月30日,门窗厂仍未将该批门窗送到建筑工地,致使建筑工程工期延误,建筑工程公司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延期竣工的责任。购销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建筑工程公司认为,门窗厂未按期提供货物,其行为构成违约,按《合同法》规定应双倍返还定金,遂要求门窗厂返还20万元。而门窗厂则不予认可,强调当初订立合同以及出据10万元收据时,均写明是“订金”。《合同法》规定“定金”要双倍返还,没规定“订金”也需双倍返还。因此,只将10万元“订金”予以返还。


安吉县工商局工作人员查看了建筑工程公司出据的书面合同及收款收据,两份材料上确实都注明为“订金”。建筑工程公司未仔细审核购销合同,对“订金”与“定金”的区别未加注意。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建筑公司白白损失了10万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商家一般会要求消费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订金”或者 “定金”,不少消费者在支付“订金”或“定金”后,又放弃购买,转而请求商家退还已经支付的“订金”或“定金”。


那么,“订金”和“定金”,哪个是可以退的?


1、定 金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2、订 金


订金也属于金钱质的一种,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但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


一般而言,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其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偿付。


准确来讲,订金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并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且订金不具有担保的作用,通常情况下会被视为预付款。换句话说,如果在签合同时写明的是“订金”字样,当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要求其如数退还。正因为二者的法律效果相差甚远,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或个人经常会利用普通百姓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在签订合同时恶意设下文字陷阱,妄图借此来达到规避法律的意图。所以笔者在这里提醒大家在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辨别合同上写明的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


3、押 金


押金也是金钱质的一种,具体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用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基于上述关于定金、订金、押金的法律属性的理解和认识,建议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选择使用;但必须明确的是:如果选择定金担保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合同的性质,且其约定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定,且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等。


来自:仟律网

2495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精选问答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是什么时间开始的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是什么时间开始的?

土地使用税起征时间会根据登记时间或交付日期等有所不同。具体而言: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开始。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

时间:2022-06-09 13:41

1297次阅读

展销会柜台出租者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吗

展销会柜台出租者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吗?

展销会、柜台出租者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

时间:2022-06-09 10:41

831次阅读

网上贷款签了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网上贷款签了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网上贷款签了合同,如果对方是正规平台还好,如果非正规,建议及早收手。网上贷款如果还不起,将会承担高额逾期费用。 对于逾期费用,不同网贷平台的名称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不管是叫逾期罚息、逾期管理还是...

时间:2022-06-09 10:21

913次阅读

业主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暖合同可拒缴供暖费吗

业主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暖合同可拒缴供暖费

供热单位虽然并未与业主签订书面的供暖合同,但事实履行了供热义务。 供热单位已经向业主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将业主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因此,业主以与供热单位未签...

时间:2022-06-09 10:20

1641次阅读

经营者能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吗

经营者能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吗?

经营者能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但是有前提条件,而且不能损害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

时间:2022-06-08 11:06

615次阅读

解杰律师

解杰律师

专注民商事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咨询我

热门推荐

重磅!五部委联合发文:“花呗们”不得向大学生放款!股权激励纠纷的案件定性之争及对审判规则的影响何以至此!李亚鹏被判赔4000万,语音曝光:“已无路可走”!数百位老年人被这个“保健品”忽悠上当!商家被重判!重大发布!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及衔接指引(附全文+京沪对比+记者问答)移花接木?女子冒充自己前夫结识现任丈夫前妻,诈骗33万,结果……最高法裁判:放款后3日按约定收取部分利息,能否认定为“砍头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正式发布(附全文)郑爽张恒借贷纠纷案二审开庭!首次披露证据细节民事经济纠纷可以转成刑事吗?人突然没了,欠的花呗、借呗就不用还了?家人要还款吗?夫妻一方避免“被负债”的8个大招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附全文)经济纠纷难理清法院调解解困境参与互联网项目的非法集资行为!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借出4.3万没打借条山东一女子持微信聊天记录打赢官司!【经济纠纷】借款利息怎么算才合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怎么做?腾讯VS老干妈:经济纠纷中涉及哪些注会考点?【上市金融】股票发行上市基础知识及发行上市前期准备重大疾病险有必要买吗?失信被执行人,最多可拘留27次(“老赖”全疯了)经济纠纷解决途径——行政复议【金融知识】你需要知道的“征信那些事”律师提醒:民间借贷欠钱不还就是诈骗?错!法律是这么规定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还要不要赔?法院判决:这种情况,要赔!【律师解读】正确看待上市公司退市?【经济纠纷】借款利息怎么算才合法最高法裁判:借款人涉嫌犯罪被抓,能否起诉担保人还款?汽车金融法律普及,维权过度和敲诈勒索到底有什么区别?公司上市与不上市的详细分析车辆保险费计算公式有哪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及裁判标准以个人原因辞职,就一定要不了经济补偿吗?【律师解读】公司上市与不上市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