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林先生在2014年与某保险公司签署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合同中写明代领保险金必须有投保人的授权委托书。
2015年2月,林先生的妻子李女士拿了丈夫的身份证到保险公司处称丈夫得了重病,急需用钱,要求提前解除该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没有林先生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仅凭林先生身份证就草率解除了合同,致使李女士拿走保单的现金9万余元。
殊不知,李女士因在外赌博,债台高筑,于半年后自杀身亡。林先生在整理东西时没有找到该保险合同,急忙去挂失,结果保险公司告知该保单已被支取。林先生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致自己受损,于是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林先生10万元及利息5000元(按利率5%计算一年)并承担诉讼费。
保险公司认为,林先生无证据证明该笔款项不是其本人或其本人授意的第三人支取,且即使被第三人支取,也应由林先生本人对其未能妥善保管身份证原件、个人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而造成个人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说法: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审核退保时存在过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涉案退保申请书载明申请类型为投保人本人亲办,但申请书却非本人签名,显然非投保人本人办理,对此,保险公司至少应当举证退保人与投保人外形相似,以证明其已审核退保人与投保人身份证件的表面相符性,尽到审核义务,但是保险公司对何人退保未能提供证据。因此,法院难以认定保险公司在办理退保时尽到审慎义务。
同时,理赔的保险金通过银行转账至林先生本人账户,林先生对于其本人的账户理应拥有控制权,法院难以认定此系林先生的损失。
但是,根据已查明事实,该笔款项确实是林先生妻子悉数取出,款项数额巨大,其妻子又在短期内死亡,保险公司的退保行为对林先生个人确实造成一定影响,基于保险公司在退保过程中亦确实存在过错,法院酌情判定保险公司向林先生赔付25000元。
转自保险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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