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企业名称直接简称为字号,同注册商标近似的,超出了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范围
案号
(2016)沪0104民初21198号
(2017)沪73民终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被告):江苏全筑公司
被上诉人(原告):上海全筑集团
裁判要点
将企业名称直接简称为字号,该字号与同类商品服务商标近似的,由于该字号所具有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使其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简介
上海全筑集团在第37类“室内装潢”等服务上注册有第3613817号“全築”商标。
江苏全筑公司在标题为“江苏全筑建设有限公司”的网页中,使用了“全筑·建设QUANZHUCONSTRUCTION”中英文文字加图形(下称“全筑·建设”标识)等含有“全筑”的标识或字样。
诉辩争点
◇江苏全筑公司诉称
江苏全筑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字样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上海全筑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1.“全筑·建设”标识与“全築”商标既不近似更不相同;
2.网站上不存在对“全築”的商标使用行为,亦没有突出使用“全筑”两字;
3.相关公众不一致。
◇上海全筑集团辩称
1.“全筑·建设”标识与“全築”商标近似;
2.江苏全筑公司对被控侵权标识、字样的使用,均属于商标性的使用,亦属于对其字号“全筑”的突出使用;
3.相关公众相同。
法院视角
针对相关上诉意见,法院作如下评述:上海全筑集团主张江苏全筑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上诉人在其网站上使用“全筑·建设”标识,以及“全筑·建设”、“全筑作品”、“全筑案例展示”字样宣传其室内外装潢等业务。
◇【近似判断】被控侵权标识底色整体为黄色,由图形、象形文字“全筑”、汉字“全筑·建设”和英文“QUANZHUCONSTRUCTION”组合而成,图形和文字均为比底色略淡的黄色,其中图形所占面积较大,但通过该图形无法直接与上江苏全筑公司产生关联,位于图形最下部的系上下排列的汉字“全筑·建设”和英文“QUANZHUCONSTRUCTION”,汉字“全筑·建设”中的“建设”体现的是行业分类,英文“QUANZHUCONSTRUCTION”从视觉效果上看并不完整且比较模糊,以相关公众的诵读、识别和记忆习惯,会将视觉注意力集中在汉字“全筑”上,将“全筑”作为识别该标识的主要部分,而上海全筑集团的注册商标为“全築”二字,二者在读音、含义上均相同,仅存在“筑”字简繁体的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故该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
◇【使用性质判断】法律并不排斥依法成立的企业合法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但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企业名称应当规范,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企业名称由地域、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组成,“全筑”系江苏全筑公司的字号,江苏全筑公司在其网站上展示、宣传其作品、案例时,将企业名称直接简称为字号“全筑”,超出了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范围,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故上诉人的相关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2)江苏全筑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字样中,虽然“全筑”二字与其后文字在字体与大小上不存在不同,但“全筑”作为其的字号在其中均系具有显著性、识别性的部分,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相关使用行为属于突出使用,并无不当。
◇【相关公众判断】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范围包括室内装璜等,该服务范围并未对家装和工装予以区分或限定,而家装和工装均属于装修装饰行业,根据江苏全筑公司网站上的公司简介及施工员的招聘要求等内容以及其他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江苏全筑公司和上海全筑集团从事的装修装饰业务中均包括家装和工装,江苏全筑公司亦自认其少量涉及家装业务,并认可上海全筑集团少量涉及工装业务,可见双方在业务范围上明显存在重合,相关公众自然亦会产生重合。
来源:商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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