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童工导致职工工伤怎么办
北京一商贸公司雇用工人时未认真把关,将一名童工招到公司,童工却在工作中受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商贸公司赔偿这名童工一次性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生活费、治疗费等共计86万元。
据法院介绍,2005年2月,时年14周岁的小于到北京一商贸公司工作。当月一天下午,小于的左臂被卷入车间机器内。事故发生后,商贸公司将小于送医院急诊救治。当天,小于被施行左上肢清创截肢术。商贸公司负担了小于住院治疗的各种费用2。1万余元,另向小于及其家属支付生活费5539元,并缴纳小于安装假肢的订金1。9万元。
2005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于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4级。之后,小于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告知不予受理。小于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商贸公司赔偿生活费、护理费、假肢费、门诊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4万余元。
商贸公司则主张,小于入厂时虚报年龄,商贸公司并不知道小于不满16周岁,且小于因违规串岗导致受伤,其对事故发生有重大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童工导致职工工伤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院认为,商贸公司雇用小于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现小于在商贸公司受伤致残,商贸公司除负担小于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用外,还应当给予小于相应的赔偿。商贸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除支付上述费用外还应支付小于残疾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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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张某于2010年7月26日到被告某技术有限公司为方便职工工作生活所设的便利店工作,月薪600元;到2013年6月21日,便利店内设电子阅览室,张某调为电子阅览室管理员,月薪随即上调到1200元,工作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7月、2014年7月、2015年7月被告与原告分别签订三份便利店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便利店出租于原告经营。 但是,便利店内的电子阅览室继续由原告负责管理,电子阅览室的收入上缴被告,由被告向其支付月薪。直至2015年9月被告不再支付原告任何款项。 张某随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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