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牢儿童免被虐待的法治篱笆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史洪举
幼儿园主要责任人有义务、有职责来保护入园者免遭虐待,免遭侵害。其故意不履行保护责任而放任他人侵害儿童,就可能因其不作为构成犯罪。
近年来,教师体罚、虐待学生,甚至父母虐待、体罚孩子的事件屡见不鲜。如2016年10月份,辽宁省建平县某幼儿园教师用别针将所在班级6名儿童脚部扎伤,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而在日前携程虐童案中,园方主要负责人被刑拘,总裁被停职调查的结果,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敲响了警钟。
对于园方主要负责人被刑拘这件事,可能很多人会有疑问。即虐待托教幼儿的主要是保育员等职工,从目前的报道来看,园方主要责任人并没有直接参与虐待儿童,但这并非其逃避应有责任的借口。园方主要责任人显然对亲子园负有管理义务,对员工负有管理职责。如果有证据表明其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懈怠、失职行为,且这是导致虐童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那么,其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园方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可以向其追偿。
如果有证据表明园长等主要负责人对保育员、教师虐待儿童现象是明知的,即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园内存在虐童现象,但却持放任、纵容甚至默许态度。要是该虐童现象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其就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园方主要责任人有义务、有职责来保护入园者免遭虐待,免遭侵害。其故意不履行保护责任,而放任他人侵害儿童,就可能因其不作为构成犯罪。
而梳理近年来幼儿园虐待儿童事件,可以看到,园长等主要负责人鲜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这一方面可能是有些虐待行为确实是教师的个人行为,在短期内发生,园长等责任人对此根本不知情,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则可能是园方本来就管理混乱,如没有监控设备,难以查清虐童行为的持续时期,难以查清园长是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导致难以追究其责任。
此次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中,园方主要负责人被刑拘,副总裁级别人物被停职调查,警示其他幼儿园等机构的责任人,虽然自己对虐待儿童没有明确指示或参与,但也不能掉以轻心,一旦未尽到管理责任,就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至少应承担道义责任。
但应强调,严惩虐童行为及失职行为的最终目的是抚慰受害者,形成不敢虐童的威慑。从根本上讲,还应更新理念,健全保护机制和管理措施。如务必大力推广普及“禁止体罚”“体罚有错”的教育理念,使之深入人心。将性格、心理评估作为教师特别是幼师、保育员从业的前置门槛,将那些不适合的从业者拒之门外。在幼儿园等机构设置无死角的监控设备,让管理者及家长可以实时查看孩子的状态。这样才能形成对幼儿的全方位保护。
0
职务发明报酬的实现困境及对策建议
5岁的小女孩圆圆,在小区里玩耍时被突然倒下的一扇暗门砸伤。为解决赔偿纠纷,圆圆诉至法院。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日前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应赔偿圆圆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9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回放】 2015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5岁女孩圆圆在妈妈的陪伴下到小区内的空地上纳凉玩耍。这是一片两栋楼房间的休闲区域,一同玩耍的还有其他十多位家长和他们的孩子。空地一侧的墙面上,年纪稍大一点的孩
案情回放: 11月12日下午4时许,沅江市三中某班学生罗某与班主任鲍某发生争执,罗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跳刀刺伤鲍某,鲍某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罗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小编不是学心理学的,所以无法判断这个孩子的心里当时究竟是怎么想的,恐慌还是快意?已经有很多人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这个事情了,不多分析。下面小编从法律的角度来谈谈这个事件,所有的是非对错都交给法律吧! 罗某的行为涉嫌什么犯罪? 可以得知的信息是,罗某已满十六周岁,且智力正常。那么罗某就应该为
白领伪造履历拿高薪 解雇后索赔30余万被拒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导读:在本案中,岗位变动通知电子邮件系电子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及易变动性,又未经公证,仲裁庭无法核实该证据发送人、接收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亦无其他关联证据与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所以仲裁庭无法确认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2015年10月14日,吴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商务合作经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吴某的职务为商务合作经理,主要工作是推销公司产品,属外勤人员,工作地点为青岛;月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