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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案,经龚振中律师代理,黄某某最终免于刑事处罚//广西刑事辩护律师龚振中

发布时间:2017-12-05 21:25:20

阅读量:285

基本案情:

  黄某某原为某某市执业律师,为涉嫌盗窃罪案件的被告人陈某某担任辩护人,一审审理当中,黄某某向法院提交了二份证人的证词,想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在外地打工,没有作案时间。后经公诉机关查实,证词为虚假的,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并未在外地打工,且有作案时间,证人均指证,证词系律师授意所写,公诉机关即以黄某某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某作为辩护人,其妨害作证的事实成立,但情节轻微,故最终判决本案黄某某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罪名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龚律师受广西区律师协会的委派,为黄某某提供免费法律帮助,进行辩护。龚律师提出证人提出证人证词系律师授意所写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如下:(一)从主体上来说,被告人不是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控诉机关的指控是适用法律不当,是错误的。(二)从主观上来说,被告人没有妨害作证的主观故意,控诉机关的指控是认定事实错误,是错误的。(三)从客观上来说,被告人没有实施妨害作证的犯罪行为。1、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与莫某某合谋作假,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是认定事实错误。2、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二次拟稿行为,是作假行为,这是认定事实错误。3、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指使证人禤某某与张某某出具证据和出庭作证,是作假行为,这是认定事实错误。4、控诉机关指控证人禤某军在莫某某盗窃案一审出具的证据是虚假证明,这是认定事实错误。(四)控诉机关认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错误的。从证据分析和运用及采信上来说,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正红构成伪证罪的事实,由于其赖以认定的证据没有同时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属性,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伪证罪,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办案体会:

  “法亦容情”,充分利用案外(法外)因素,达到辩护目的。

  本案当中,盗窃案的被告人莫某某声称其没有作案时间,案发时,其在广东中山市打工,这一事实经过调查证实,这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具有作案时间;并且,伪证罪的其他三名同案被告人一致指认是作为律师的被告人黄某某,指使和授意其他三名同案被告人作伪证,想证实盗窃案的被告人莫某某没有作案时间。而黄某某则辩称,作为律师,他根本就没有指使和授意其他三名同案被告人作伪证,是他们自己当时就是如此陈述的。到底是其他三名同案被告人在说谎,还是作为律师的黄某某在说谎,事实已经很难去查明了,或是说永远不可能查明了。在这种情形下,笔者作为辩护人虽然进行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但在前盗窃罪已确定且已宣判的情况下,无罪辩护的成功几乎是犹如登天。中肯的讲,作为辩护人,黄某某在本案当中的行为,是有失规范、有所过错的。最后,我们还是以律师协会的名义,通过当地的政法委,与办案单位、检察院、法院多次沟通,多次协商,基于本案确定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为黄某某争取到了一个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黄某某得以免去牢狱之灾,保全律师执业和律师工作。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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