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关于“入职使用虚假学历证明,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
【案情介绍】
易某某2015年6月到四川某某学院应聘教师,应聘时填写了该学院《教职工登记表》其在该表上填写的教育情况为“学校名称:北京信息工程学院,专业:计算机科学,学历、学位:本科、学士,起止时间:2004.9—2008.7”。后该学院以易某某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易某某为此提起劳动仲裁,后被驳回,易某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双流法院。
【法院判决】
双流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易某某入职填写的教职工登记表上载明的信息系虚假信息,四川某某学院基于易某某提供的虚假材料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份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判决驳回了易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易某某明知自身持有的证书不具备证明其学历、学位等信息的法律效力,但仍将上述两份证件作为自身最高学历和学位的依据向该学院应聘,以致该学院基于该情形做出了错误的判断,进而作出了聘用易某某的意思表示。易某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存在故意欺骗,使该学院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系无效劳动合同,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双流法院据此依法作出判决,对易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以正学术风气、维护社会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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