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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7-08-15 11:12:25

阅读量:260

  企业法律顾问是律师业务中的重要内容,它包含诉讼与非诉讼业务。但很多企业主将聘用顾问律师理解为“养兵千日,用兵一时”,这样的潜在逻辑其实是把顾问律师作为一个解决企业法律纠纷的善后处理者。但是,“养兵千日,用兵一时”这句名言本身就存在偏颇。首先“养兵千日”的说法,自古以外,国家养兵,平时募兵、练兵用于维护内部安稳,威慑敌国,不然,也不会有兵法中所云“不战而屈人之兵”的说法。所谓不战,其实是在综合实力的兵棋推演中,双方经过权衡利弊后,优势方以不战达到战所能得到的结果,即宣布不战,像战国时的秦国每每以大兵压境来达到割土赔款的战略意图;而弱势方,则以不战进行妥协以求自保,避免出现战而不胜,损兵折将,导致签订城下之盟或者亡国的屈辱后果。而“用兵一时”的说法,就是在国与国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的前提下,以武力解决所有问题,但这武力的形成,取决于“养兵千日”。

  同理,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平时在企业日常的劳动、销售、采购、投融资、税务、应收款等诸多日常事务中,需要为企业尽到风险提醒、修改文件、合法性审查、风险防范、出谋划策等一系列工作职责,将企业依法打造成一个风险可控、管理规范的合法运营主体,避免企业误入法律的盲区和禁区,而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是企业主走进监狱的后果。这时的顾问律师尽管没有直接为企业创造经济价值,但可能他的一个合法化建议,一个专业性提醒就能让企业和企业主绕过法律风险暗礁,从而能获得长足的发展,这时的经济价值就是避免企业本身或许因不懂法而造成的损失,同时也是间接经济价值,更是容易被企业主忽略的价值。而企业一旦遇到不付款的客户、不诚信的合作伙伴、不忠诚的员工等问题,从而出现买卖纠纷、合作纠纷、员工禁业限制和保密纠纷等,在法律顾问之前打造的“铁桶”般的风险防控体系下,可以通过协调、谈判、诉讼将这些问题的发展方向引导到有利于企业的轨道上来,这时的顾问律师所要尽到的就是打官司、商务谈判等职责,尽力维护企业的最大利益,也就是直接经济价值。这里的顾问律师所创造的经济价值是可以通过货币来量化的,也容易被企业主看到,这也就是企业主为什么会有顾问律师是“用兵一时”的理解。所以,从国家养兵和企业聘用法律顾问两者相比,其实有一个共性问题,就是“养兵千日,用兵千日”,只是用兵的方式不一样而已。

  当然,每个律师的业务领域、执业技能、个人能力、性格特质不相一致,同时,每个企业和企业主也存在差异化的个性因素,可将企业法律顾问分成如下三类:

  一、总裁型法律顾问

  顾问律师的特质:具备极强的法律专业技能,同时具备极强的沟通、谈判、管理、税务等综合能力,在人格方面要求有大气、谦虚、敬业、细致、善良、忠诚的特质,有极强的专业和人格魅力,最为重要的是要有极强的全局掌控能力。

  企业主的特质:要有极强的企业管理能力,同时具备较高的文化素养、丰富的人生阅历、极强的洞察能力,善于倾听并接受不同意见,虚怀若谷,有很强的平衡感,能将企业利润的追求和风险的防范结合到一个比较高的平衡点,懂得权衡得失,取舍有道的道理。在人格方面需要有担当、善良、大气的特质。

  在这一类法律顾问与企业主的匹配中,双方相互尊重,相互尽责,企业主负责打造一个具有很强市场竞争力的企业,而顾问律师负责防范和处理的企业法律风险和纠纷。这一类合作是最良性的,也是长远的。

  二、经理型法律顾问

  顾问律师的特质:具备较强或很强的法律专业技能,同时具备仅次或相当于总裁型法律顾问的其他综合能力,但人格方面因人而已,因为这时的企业主是将你当做下属看待,即使在人格某些方面存在缺陷,只要不触犯企业主容忍底限即可,但唯独忠诚、勤勉不可或缺。在这里,全局掌控能力或许会逊于总裁型法律顾问,但即使有相同的能力,也需要收敛,因为服务对象的不同,导致所处的地位也不同,如显示出极强的全局掌控能力会与企业主的性格特质发生冲突,从而造成南辕北辙。

  企业主的特质:要有极强的管理能力,同时在其他能力方面或许不逊于总裁型法律顾问所匹配的企业主,但是在性格特质上会显现出相对较强的自主性,在平衡感和虚怀若谷等方面会不如前者,当顾问律师工作方式和提示的法律风险与其性格或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方面发生冲突,找到的平衡点会低于第一类企业主,从而形成相对自主、自行的风格。

  在这一类合作也算良性,顾问律师要处理好自己的性格特质和企业实际情况以及企业主的性格特质的关系,需要具备较高的“情商”。顾问律师在自己所知的企业法律风险范围内,当不被企业主接受的时候,要尽到勤勉、尽责的提醒义务,告知最坏的后果,让企业主进行权衡,是否能承受这个最坏的后果。否则,双方之间会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三、员工型法律顾问

  顾问律师的特质:具备一般强的法律专业技能,同时在其他技能方面也不如经理型,更不如总裁型法律顾问。因为,该类型律师如果具备上述两者的能力,其很难说服自己会甘于做此类法律顾问。但同样,忠诚、勤勉也是不可或缺的基本素养。

  企业主的特质:这类企业主或许也有极强或很强的管理能力,企业或许也是一个市场竞争力很强的运营主体。但这类企业主的个性容易出现急功近利、自主能力极强、倾听和接受不同意见的能力较弱,当企业利润与风险发生冲突时,平衡点较低,容易撇去风险,追求利润最大化。这类企业主的内心往往会存有“风险越大,利益越大”的人生信奉,也往往会存有“关系”可以搞定一切的认识。将顾问律师置于听他指挥、按他意图解决问题的从属地位。

  这类企业容易出现在初创型企业中,因为这时企业需要迅速拓展市场,维持生存,但是,在初创型企业中,企业主的暂时特质可能并不是其本身特质,只是面对现状而不得不做的选择,这时的顾问律师要做好沟通和提醒工作,将风险化为最低或在可见范围内,用时间来转化。但是,如果这是企业主本身固有的特质,顾问律师一定要恪守自身的职业底线,在合法服务与非法服务之间要有明确界限,在尽到勤勉、忠诚、专业的义务后,尽量与企业主保持良好的沟通,使其转化顾问律师的地位,如经努力,仍无法转化,则只能在合法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避免因企业主自身的盲动而一起去触碰法律的红线。

  在这三种类型的企业法律顾问中,并不是存在天然鸿沟而不能跨越的。总裁型法律顾问根据客户需求和企业主特质,同样可以转化做经理型法律顾问,但其有较小可能去做员工型法律顾问,因为这不相匹配;经理型法律顾问通过自身努力,提升能力,达到总裁型法律顾问的特质,可以提升企业主内心的评判,通过磨合,转化自身性格特质和企业主的性格特质,从而上升到总裁型法律顾问或到第一者的企业主公司去担任法律顾问。员工型法律顾问容易出现在律师执业初期或中期,这取决于律师本身的素养,这类法律顾问要严格谨记律师的职责和风险,同时也要做好取舍的准备,当你的意见经常不被企业主接受,实际上,你的价值是在降低甚至没有,除提升自身能力外,如长此以往仍不能改变的,则在合法法律服务的基础上,尚可勉为其难,但一旦需要去触碰法律底线时,就应当明白“有失必有得”的道理,不能盲从。实在无法匹配,即使面临被解聘的后果也应该拒绝或主动提出解聘。或许,你不适合做该类企业主的法律顾问,会有“更高明”的人可以说服他,从而做法律顾问,对他也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也或许当企业主撞了“南墙”后会幡然醒悟,只要这堵墙不是撞破企业陷入绝境的墙或者是监狱的墙。

  结束语: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需要面对现实,帮助企业在商业模式、运营管理、劳动人事、知识产权、股权架构、公司治理等方面建立合法及合理性的制度,但是更需要帮助企业和企业主去避免出现发票、投融资、诈骗、生产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品、专利、实用新型、虚开发票、非法经营等等方面的刑事后果。顾问律师和企业主之间应该是一个相互包容、相互尊重、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合作共赢的良性互动关系。而律师个体的市场价值取决于律师自身的价值,这需要勤奋、敬业、忠诚和长年累月法律实践的捶打所积累的。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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