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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承包经营权即相关权益,不因出嫁自动丧失

发布时间:2018-02-11 11:10:07

阅读量:161

  案情简介:1994年,梁某妹出嫁。2010年,梁某承包地出租给家具厂获得收益14万元。梁某妹以在夫家未获责任田地为由,诉请梁某支付收益并将其原责任田地分给其经营管理。

  法院认为:①案涉田地在梁家承包期间并未明确具体分配到各家庭成员名下,梁某父母去世前亦未立下任何遗嘱进行分配。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梁某妹应对本案田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又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关于“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规定、第36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规定,以梁某名义出租给家具厂所获收益依法应归梁某、梁某妹共同享有。②案涉土地承包经营份额虽一直由梁某经营管理,但梁某从未干涉、阻碍、剥夺过梁某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使,梁某妹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梁某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关于“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续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规定,梁某妹以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请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由其经营管理的主张,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判决梁某支付责任田地承包金一半份额给梁某妹。

  实务要点:农村出嫁女在夫家未获承包地,娘家亦未收回其责任田地的,则出嫁女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收益并未丧失。

  案例索引:广西玉林容县法院(2013)容民初字第1501号“梁某与甘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见《梁伯珍、梁伯超诉梁甘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出嫁女的承包经营权及相关权益)》(林威任),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82)。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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