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10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上饶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倪时颖、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10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在慈溪市浒山街道光辉社区光开路某弄某号某室,用女性身份注册微信名为“一生有你”的账号,通过微信“附近的人”的功能添加微信名为“CEPTC”的冉某为好友,后在聊天过程中,谎称答应“约炮”(卖淫嫖娼),继而以各种理由要求对方发微信红包,骗得冉某人民币2395.54元。
同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慈溪市浒山街道光辉社区光开路某弄某号某室,用微信名为“一生有你”的女性身份,采用上述同样的方式,骗得微信名为“小楓”的胡某人民币207.88元。
同年11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武陵桥村武陵支路某弄某号租某室的租房内,用微信名为“AA忘了过去”的女性身份,采用上述同样的方式,骗得微信名为“军哥”的陈某人民币304元。
同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武陵桥村武陵支路某弄某号租某室的租房内,用微信名为“AA忘了过去”的女性身份,采用上述同样的方式,骗得微信名为“马丁”的叶某人民币498.04元。
2017年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武陵桥村武陵支路某弄某号租某室的租房内,用微信名为“AA忘了过去”的女性身份,采用上述同样的方式,骗得微信名为“billy”的汪某人民币362.79元。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向本院预交了退赃款等款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冉某、胡某、陈某、叶某、汪某的陈述、同案人刘某的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相关微信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暂存款发票、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的量刑幅度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有退赃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供犯罪所用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供犯罪所用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慧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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