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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附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1-12-09 10:33:02

阅读量:1446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2021年12月8日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副局长游蓉、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出席发布会,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图为发布会现场。胥立鑫 摄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次出台《意见》,既是现实所需,也是长远所虑。

一是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继续深入推进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刑罚执行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减刑、假释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充分体现司法公正,杜绝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程序,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中央政法机关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完善了计分考核办法,建立了备案审查、巡回检察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对减刑、假释工作进行严格规范,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仍然存在相关机关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实质化审理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导致少数案件处理结果不够公正,其中一些案件甚至存在徇私舞弊、司法不廉等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意见》的出台,是健全完善减刑、假释制度的现实需要,也是继续深化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二是强力整治顽瘴痼疾,努力实现常治长效的重要成果。今年开展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将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作为六大顽瘴痼疾之一予以集中整治,要求在排查纠正违规违法案件的同时,立足于建章立制,严格规范司法权的运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这次整治过程中,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为:减刑、假释案件过于依赖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材料,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不少案件审理流于形式,监督缺乏有效手段,导致有的案件关键事实未能查清,矛盾和疑点被放过,甚至一些虚假证据得以蒙混过关,个别案件还引发了负面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意见》的出台,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顽瘴痼疾排查整治的成果运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出实招、施实策、求实效,进一步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

三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有效举措。随着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增强,刑罚执行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越来越高,对公正高效司法产品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这些新期待、新要求也深刻反映到刑罚执行工作中。刑罚规范有效执行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而减刑、假释作为刑罚执行变更的重要措施,如果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势必影响刑罚执行的效果,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意见》的出台,能够有效促使有关机关更加公平、公正执法办案,不断提高减刑、假释裁定的公信力,做到民众有所呼,政策有所应,司法有所为,局面有所变。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20条,从准确把握实质化审理基本要求、严格审查实体条件、切实强化案件办理程序机制、大力加强监督指导及工作保障等四个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工作要求。

一是强调了实质化审理的基本要求。减刑、假释的根本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保证减刑、假释只适用于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而如何审查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实践中的重点,也是难点。为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确保减刑、假释准确、公正适用,《意见》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审查、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以及区别对待四项基本要求。其核心在于,不仅要审查罪犯的客观改造表现,更要注重审查判断罪犯主观上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真正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通过综合考察罪犯原判罪行、主观恶性、服刑改造情况等因素,对不同的罪犯在减刑、假释时根据情况区别对待,以更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二是细化了严格审查实体条件的具体标准。《意见》针对实践中较难把握、容易出现偏差的问题,提出了审查过程中应当重点注意的事项,并明确了具体的审查方法。比如,对于罪犯的计分考核材料,要认真审查考核分数的来源及其合理性,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或者予以补充。又如,对于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审查判断,除明确了应当注重审查的事项外,还强调认定构成立功、重大立功中的“较大贡献”“重大贡献”,是指对国家、社会具有积极影响,而非仅对个别人员、单位有贡献和帮助。此外,《意见》还对审查报请假释的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罪犯减刑后实际服刑刑期如何严格把握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三是推出了强化案件办理程序机制的系列举措。针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容易流于形式等问题,《意见》在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健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效行使庭外调查核实权、强化审判组织职能作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客观来说,这些规定要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落实下来,还需要各政法机关进一步转变理念,努力破解减刑、假释工作中的制度机制障碍。下一步,我们还将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建设和运用水平,通过科技手段助力办案质效提升,加强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推进顽瘴痼疾整治标本兼治和常治长效。

四是明确了监督指导及工作保障的配套制度。《意见》高度重视制约监督方面的制度机制建设,针对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权力运行,着力构建了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有机融合的全方位制约监督体系。强调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下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为有关机关依法办案提供指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都要充分认识减刑、假释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公正、高效开展。

总之,《意见》的出台是减刑、假释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对于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具有重大意义。各有关机关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新的理念、新的标准、新的举措贯彻落实好《意见》,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取得新成就,续写新篇章,实现新跨越。

法发〔2021〕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
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进一步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1年12月1日


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

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现就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基本要求

1.坚持全面依法审查。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全面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既要注重审查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同时也要注重审查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定,切实防止将考核分数作为减刑、假释的唯一依据。

2.坚持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既要注重审查罪犯劳动改造、监管改造等客观方面的表现,也要注重审查罪犯思想改造等主观方面的表现,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

3.坚持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严格审查各项证据材料。认定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应当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于没有证据证实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得裁定减刑、假释。

4.坚持区别对待。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形,依法作出裁定,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二、严格审查减刑、假释案件的实体条件

5.严格审查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考核材料。对于罪犯的计分考核材料,应当认真审查考核分数的来源及其合理性等,如果存在考核分数与考核期不对应、加扣分与奖惩不对应、奖惩缺少相应事实和依据等情况,应当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或者补充。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考核材料,不作为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据。

对于罪犯的认罪悔罪书、自我鉴定等自书材料,要结合罪犯的文化程度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无特殊原因非本人书写或者自书材料内容虚假的,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对于罪犯存在违反监规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行为性质、情节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判断罪犯的改造表现。罪犯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纪律被处以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

6.严格审查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证据材料,准确把握认定条件。对于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的,应当注重审查线索的来源。对于揭发线索来源存疑的,应当进一步核查,如果查明线索系通过贿买、暴力、威胁或者违反监规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不认定罪犯具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

对于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应当注重审查罪犯是否具备该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专业能力和条件,对于罪犯明显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及条件、不能说明技术革新或者发明创造原理及过程的,不认定罪犯具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

对于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积极或者突出表现的,除应当审查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注重审查能够证明上述行为的其他证据材料,对于罪犯明显不具备实施上述行为能力和条件的,不认定罪犯具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

严格把握“较大贡献”或者“重大贡献”的认定条件。该“较大贡献”或者“重大贡献”,是指对国家、社会具有积极影响,而非仅对个别人员、单位有贡献和帮助。对于罪犯在警示教育活动中现身说法的,不认定罪犯具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

7.严格审查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罪犯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1)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

(2)隐瞒、藏匿、转移财产;

(3)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

对于前款罪犯,无特殊原因狱内消费明显超出规定额度标准的,一般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8.严格审查反映罪犯是否有再犯罪危险的材料。对于报请假释的罪犯,应当认真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反映罪犯服刑期间现实表现和生理、心理状况的材料,并认真审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出具的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材料,同时结合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罪犯假释后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

9.严格审查罪犯身份信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有残疾的证据材料。对于上述证据材料有疑问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重新调查、诊断、鉴定。对原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处刑罚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不真心悔罪,仍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且无法调查核实清楚的,除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等特殊情形外,一律不予减刑、假释。

10.严格把握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服刑刑期。正确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最低服刑期限,严格控制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及减刑幅度,并根据罪犯前期减刑情况和效果,对其后续减刑予以总体掌握。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在减刑间隔时间及减刑幅度上,应当从严把握。

三、切实强化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程序机制

11.充分发挥庭审功能。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围绕罪犯实际服刑表现、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等,认真进行法庭调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履行职务,并充分发表意见。人民法院对于有疑问的证据材料,要重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机关或者罪犯本人作出说明,有效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的作用。

12.健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罪犯的管教干警、同监室罪犯、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情况的人员出庭作证。开庭审理前,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提供前述证人名单,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从名单中确定相应数量的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到庭后,应当对其进行详细询问,全面了解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改造表现等情况。

13.有效行使庭外调查核实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等证据材料存有疑问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采取讯问罪犯、询问证人、调取相关材料、与监所人民警察座谈、听取派驻监所检察人员意见等方式,在庭外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14.强化审判组织的职能作用。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合议庭成员应当对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或者假释条件、减刑幅度是否适当、财产性判项是否执行履行等情况,充分发表意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减刑、假释案件,合议庭必要时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但提请前应当先经专业法官会议研究。

15.完善财产性判项执行衔接机制。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作出具有财产性判项内容的刑事裁判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移送负责执行的部门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报请减刑、假释时,可以向负责执行财产性判项的人民法院调取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有关材料,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配合。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关于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材料,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和判断罪犯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依据。

16.提高信息化运用水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要进一步提升减刑、假释信息化建设及运用水平,充分利用减刑、假释信息化协同办案平台、执行信息平台及大数据平台等,采用远程视频开庭等方式,不断完善案件办理机制。同时,加强对减刑、假释信息化协同办案平台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的升级改造,不断拓展信息化运用的深度和广度,为提升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质效和加强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提供科技支撑。

四、大力加强减刑、假释案件监督指导及工作保障

17.不断健全内部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备案审查、专项检查等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层级审核把关作用。人民法院要加强文书的释法说理,进一步提升减刑、假释裁定公信力。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于确有错误的案件,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8.高度重视外部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汇报工作,对于人大代表关注的问题,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不断推进减刑、假释工作规范化开展;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机关要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认真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支持检察机关巡回检察等工作,充分保障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均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19.着力强化对下指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在减刑、假释工作中,遇到法律适用难点问题或者其他重大政策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上级机关应当准确掌握下级机关在减刑、假释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研究和指导,并及时收集辖区内减刑、假释典型案例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为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案提供指导。

20.切实加强工作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减刑、假释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不断加强沟通协作。根据工作需要,配足配强办案力量,加强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能力素质,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机制,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公正、高效开展。


附答记者问

“两高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答记者问

2021年12月8日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副局长游蓉、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出席发布会,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图为发布会现场。胥立鑫 摄

问:请问“两高两部”《意见》下发以后,将会给监狱执法办案工作带来哪些变化?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答:“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印发,不但对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全面准确把握实体条件、严格规范审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也对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证据材料收集和保全、办案审查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部党组高度重视减刑假释工作,在顶层设计层面,制定出台一系列减刑假释制度性文件,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篱笆。在规范执法层面,常态化开展执法检查和警务督察,在今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深入开展监狱综合治理,推进监狱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法治化。在监督制约层面,形成内部监督、纪检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协同发力的高效执法监督体系。在狱务公开层面,建成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渠道畅通的执法公开机制,执法透明度不断提高。特别是在计分考核制度建设方面,新修订下发的《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已经在今年10月正式施行,各地也相继制定了考核工作细则,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作为监狱管理罪犯的法定手段,计分考核为减刑假释提供了重要源头证据,这次修订对罪犯在日常考核基础上增加了等级评定,不仅要考察罪犯客观改造表现,还要综合评定积极、合格、不合格三个考核等级,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防止罪犯虚假改造。同时,进一步强化考核监督制约。如,规定了公示和公开程序,规定了法律监督、纪检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考核公平公正,确保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意见》下发后,我们将要求各地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树牢办案思维,强化证据材料收集和保全,严格案件审查和办案程序,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与法院、检察院加强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实质化审理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发挥减刑假释的刑罚功能,激励罪犯积极向好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顺利回归社会,从而实现刑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目的。

总之,在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中,包括监狱在内各办案机关,都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转变理念,树立办案思维,不断完善执法办案机构,配齐配强办案力量,针对性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人员、机构、经费保障水平,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发挥减刑假释的刑罚功能,实现激励罪犯积极向好改造,为社会增加安定和谐因素的刑罚目的。
 
问:公安机关如何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副局长游蓉答:首先感谢新闻媒体朋友长期以来给予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就刚才的问题,我向各位报告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开展减刑假释工作有关情况。

中央部署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公安部党委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领导全国公安机关扎实组织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全力整治顽瘴痼疾,确保公安机关规范公正执法,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依据法律规定,看守所职责主要是对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羁押监管,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同时,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刑罚。

《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出台以后,全国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意见要求,严格依法报请留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

一是严密各项证据材料,做到有事实有依据、可追溯可查证,准确反映罪犯服刑改造表现。

二是积极配合法院开展法庭调查和庭外调查核实,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三是协助人民法院建设远程视频庭审系统,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四是自觉接受执法执纪监督。                     
 
问:检察机关如何更好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共同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答:《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意味着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查、办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有利于进一步减少和杜绝违法“减假暂”顽瘴痼疾问题。下一步将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落实好这一《意见》。

一是要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在减刑假释案件监督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治本安全观,更好发挥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功能,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促进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依法规范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既不越位、也不缺位,主动换位思考,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二是认真开展全程同步监督。检察机关将按照《意见》要求,对刑罚执行机关的计分考核、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以及审判机关的审理和裁判活动全流程同步监督,通过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出席法院开庭审理发表检察意见等,紧盯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罪犯,及时发现纠正违规违法问题。

三是依法全面审查证据。检察机关将落实《意见》要求,严格审查减刑假释案件的实体条件,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准确审查证据,既审查罪犯客观表现,也审查罪犯主观表现;既审查罪犯是否符合确有悔改表现,也审查罪犯是否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既审查罪犯是否具备立功等减刑条件,也审查罪犯违规违纪被处分情况,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

四是强化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有机结合,提升检察监督质效。实践证明,巡回检察是发现问题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巡回检察力量集中、方式灵活等制度优势,发现并纠正了一些违规违法“减假暂”问题。同时,充分发挥派驻检察优势,深度接触在押人员和干警,全面掌握监狱犯情狱情,及时受理罪犯控告举报等,为办理“减假暂”案件时准确提出检察意见打好基础。通过做深做实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充分发挥“巡”的优势和“驻”的便利,纠正违规违法“减假暂”。

五是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检察机关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还灵活运用公开听证等方式,有效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今年6月高检院组织对江西省赣江监狱罪犯翟某某假释案件公开听证,取得了较好效果。

问:下一步,为确保《意见》得到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罗智勇答:《意见》作为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是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有关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守正创新,敢于担当,自我加压的具体体现。客观来说,在当前条件下,《意见》所规定的各项举措要真正落地生根,还需要付出努力才能实现。下一步,为逐步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还将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进一步健全相关配套机制。《意见》下发后,我们将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并高度重视实质化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全面掌握《意见》实施的具体情况。同时,针对相关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与措施,着力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做到情况有掌握,问题有对策,措施有效果,为《意见》内容的落地落实打好基础,创造条件。

二是进一步完善庭审程序。在现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基础上,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探索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方式改革,强化法庭调查等工作环节,确保案件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相关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论形成在法庭。积极与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沟通协调,既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强化各自职能作用发挥,又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形成强大工作合力,使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推得开、立得住、经得久。

三是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及各高级人民法院将加大对下监督指导,适时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加强案件评查和业务交流,有效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不断统一裁判的尺度和标准。同时,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努力解决说理不透彻、说理不充分、说理不到位的问题,通过强化文书说理,倒逼案件审理更加实质、规范,确保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四是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我们深知,案件办理质量与办案法官的能力水平紧密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对减刑假释法官的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包括“同堂培训”在内的各种形式培训班,增加地方法院法官学习交流的机会。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在配强配足审判力量的同时,加大对审判人员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业务培训,不断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努力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以适应新时代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需要。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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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09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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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开庭可能判缓刑吗

初犯怀孕了可以判缓刑吗?

一般初犯怀孕了的,最终被判缓刑的可能性会很大,但前提还是需要满足缓刑的标准才行。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如果犯人是还没有达到法定年龄18周岁,或者是犯人是在孕期的妇女,以及犯人的法定年龄已经到达了75周岁以...

时间:2022-06-09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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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偷税漏税有哪些刑事责任?

偷税漏税的,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

时间:2022-06-09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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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赌博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第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五千元以上的;第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量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

时间:2022-06-09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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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

时间:2022-06-09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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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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