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的提出: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中:
294、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
问: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
对于最高法民一庭这次的观点,小编依据以往的最高法实务问答和指导性案例发现,有另外不同的观点,本文将一一罗列。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4辑民事审判信箱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2辑 总第54辑)
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第57辑【2014年第1辑】
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和解协议未履行,是否执行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的2号指导案例,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非常明确的给出了最终答案。
裁判要点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城纸业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
裁判结果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小编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二级大法官胡云腾在其文章《一个大法官与案例的38年情缘》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全国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所谓参照,就是参考、遵照的意思。所谓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的意思。
在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废止”两个指导案例。这两个指导案例的编号分别是9号和20号。
所以,在2号指导案例并未废止的情况下,同案同判就是必然,其他观点不应也不能作为参照。
因此,实践中建议以2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观点为主。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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