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学知识

派出所提供“开房记录”,给持法院调查令的律师,是否违法?法院判决来了​

发布时间:2021-09-03 17:46:14

阅读量:12385

 吴亮与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梅园派出所行政行为违法

二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基本信息

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性质:行政

案号:(2016)苏01行终751号 

法官:陆俊騑(审判长)

判日:2016-11-15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亮,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炎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梅园新村派出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196号。


负责人茅晓晖,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梅园新村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吴宁,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梅园新村派出所副所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亮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梅园新村派出所(以下简称梅园派出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行初6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吴亮对梅园派出所向律师提供的“开房记录”持有异议并提起诉讼,但吴亮未能明确梅园派出所何种行政行为对吴亮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即吴亮对梅园派出所何种行政行为不服,故吴亮诉请的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吴亮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吴亮上诉称,原审未通知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也未召集双方当事人开庭交换证据和意见。如果“开房记录”的第3页涉嫌“卖淫嫖娼”,那么被上诉人应当依法作出规范性的法律文书,即要有办案民警的办理意见、证明内容、行政处罚依据、办案民警签名和单位盖章。但办案民警既向律师提供打印表格的3页“开房记录“,又不署名盖章,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侵害了上诉人的人身权,打乱了上诉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并由此产生连锁反应的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违法提供公民信息,侵害了上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从上诉人提交给法庭的“开房记录”第2、3页可看出,被上诉人的行为超越行政区域管辖权范围,属于违法乱纪的行政行为。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开庭审理;2、判令被上诉人提供“开房记录”的证据必须填写证明内容、行政处罚依据、经办人员签名和经办单位盖章,并承担行政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3、判令被上诉人提供的“开房记录”违法无效;4、撤销被上诉人违法超越地域管辖提供的“开房记录”第2、3页的行政行为;5、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诉人吴亮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将原审中的证据材料均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


本案二审中,被上诉人梅园派出所陈述其提供涉案“开房记录”的行为系应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调查令而为,上诉人陈述其已知晓上述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诉行为实质上是被上诉人梅园派出所根据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而作出的协助行为,系被上诉人梅园派出所应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上诉人吴亮以被上诉人梅园派出所提供“开房记录”行为违法为由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吴亮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吴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潘飞群与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基本信息

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性质:行政

案号:(2017)浙01行终719号 

法官:张波(审判长)

判日:2017-10-12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飞群,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富阳市,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83002506208H,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达夫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军,该分局局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飞群因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1行初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潘飞群认为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富阳分局)在协助法院调查的过程中擅自扩大查询范围并向案外人透漏其住宿信息的行为违法,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安富阳分局出具其住宿信息记录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公安富阳分局向其赔礼道歉,并在违法行为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为潘飞群恢复名誉。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8日,蔡金龙等两人持原审法院开具的调查令、律师证前往公安富阳分局治安大队查询杨永峰与潘飞群的住宿信息,公安富阳分局依据法院开具的调查令,查询了潘飞群与杨永峰的住宿信息,对无关联人员的住宿信息进行涂盖后将查询信息提供给律师蔡金龙。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公安富阳分局依据法院出具的调查令,查询潘飞群与相关人员的住宿信息,并将查询信息提供给法院委托代为调查的律师蔡金龙,是根据人民法院的调查令实施司法协助查询的义务,系履行对法院的协助义务,不属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未对潘飞群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潘飞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潘飞群。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潘飞群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法院调查令委托被上诉人调取的是杨永峰与潘飞群自2014年以来的开房记录,但在上诉人收到的证据材料副本中,却包括了2014年之前的、以及潘飞群与他人的开房信息,故被上诉人未按照调查令的指示开具上诉人的住宿信息。此外,2016年11月底,上诉人前后收到两次匿名信件,内容涵盖了2011年以来与潘飞群共同开房的人员名单,所有信息并无任何涂盖处理。上诉人在之后收到的法院寄送的证据材料副本中,相关内容与匿名信一致,只是加盖了被上诉人下属治安管理大队公章并隐去了除杨永峰以外的当事人信息。由此可见,被上诉人在对无关联人员的住宿信息进行涂盖之前已将信息对外披露。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都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隐私权是人身权的重要内容,被上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上诉人的隐私权,依法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交由中院或中院下辖其他法院审理或者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潘飞群在一审中起诉称,被上诉人公安富阳分局在调取并出具相关住宿信息记录的过程中存在扩大查询对象和查询期限的行为。故原审法院应当审查被上诉人公安富阳分局在履行司法协助查询义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扩大查询范围的行为,并据此判断是否存在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但原审法院未予查明相关事实,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1行初2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转自:法律一讲堂

来自:仟律网

146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派出所提供“开房 诉讼管辖司法文书法院援助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张明喜律师

张明喜律师

行政诉讼、商品房买卖、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咨询我

热门推荐

行政赔偿不合理,向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会支持吗?聘请“法律顾问”是企业最高效的投资,6大作用实力证明!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相关裁判规则7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最新类案裁判规则8条刚刚!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发布一个重要的司法解释,2022.5.15起施行!顺丰快递邮寄公文违法,必须使用EMS?为什么?这回说清楚了最高法:法院按身份证住址不符的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未果而公告送达,程序是否合法?​最高法:法院通过邮寄方式首次送达诉讼文书并签收的,则该地址能否视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第三人撤销之诉最新类案裁判规则8条突发新规!最高法:关于轮候查封效力有关问题的最新通知(全文)关于规范律师收费,有人说法律服务是奢侈品?​关于民事主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最高法裁判: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后,即直接公告送达的,违法!最高法民一庭:原告胜诉,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直接向被告收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支付宝及微信律师调查令等最新指引(2022版)拼多多法庭上回复:小数点后至少有6位,0.9%是0.9996427%···最高法院“四个严禁”整治年底不立案:今年11月29日至12月17日收案数比去年同比增长93.80%最高法裁判:一审中未提出鉴定申请,二审中是否还可以提出该项申请?​最高院最新裁定:​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之证明力不能等同于民诉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最高法院:作为再审事由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中的“法律”应指向实体法,而不应包括程序法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的5类问题​最高院最新裁定:​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之证明力不能等同于民诉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冲上热搜!星巴克被曝使用过期食材,最新回应来了→张家慧案后续:38名律师被查,有律所被吊销执业证(附名单)新规| 最高检:防止认罪认罚案件“走形式、强迫认罪认罚”法院:电子证据需要提供原件吗?当事人如何保存?(附六大常见电子证据审查要素)全国首例!2名女生同居,产下一女!谁才是亲妈?法院这样判…一名律师两名法院副院长一同受审,其中一副院长今年被法官网上举例举报最高法院再次明确: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同案同判(2021.12.1 施行)法院“管不着”?该案管辖权该如何确定?山东高院 36 条措施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最高法民一庭: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如何认定原件?副本又如何认定?(2021.7)新规!禁止律师违规炒作案件在门口加装鞋柜和窗户,被邻居告了!是否要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