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颤抖吧!“职业碰瓷党”们!老司机只要这样做↓不怕“碰瓷”

发布时间:2017-07-25 16:02:36

阅读量:30447

你轧我脚了,你剐了我的车,你把我撞倒了……

 

这些“碰瓷”的专业术语,想必大家都习以为常了。但近两年“碰瓷”紧跟时代步伐,已呈现团伙作案的趋势,江湖人称“职业碰瓷党”。“碰瓷”也能碰出新姿势!您瞧,这位大爷“老当益壮”连自行车都不放过,自行车算什么,这位碰瓷的小伙连公交车都敢“碰”,这都不是事儿,这小伙警车都敢讹。

 

每次网络上流出“碰瓷”的视频,总有网友留言说“撞过去”“碾过去”,这种心理也不应该。故意撞车碰瓷总归是不可取,但是故意碾人就对了吗?

 

这些用生命去演戏的家伙,就是吃准了被碰瓷人不敢惹大祸、不想招麻烦的心理,随意诈取别人钱财,看似一时爽,但如果一不小心把自己的小命搭了进去,那就真的是太得不偿失了。

 

如果故意碰瓷者,被车主误伤甚至撞死的话,车主该如何担责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针对专业碰瓷者人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汽车在没有违章的情况下正常行驶,而行人故意先撞上行驶的车子,驾驶者来不及反应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不需要负任何责任(行车记录仪一定要准备好),碰瓷者负全责。

 

碰瓷者负全责!!负全责!!故意碰瓷不仅违法,还很有可能威胁自身生命,碰瓷党们要三思而后行啊!

 

问题来了,如果是正常的完全行为能力人“碰瓷”除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还有可能触犯其它哪些法律呢?一起看最高院法官的这篇文章分析吧。

 

首先 判断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空白罪状,如何界定“其他危险方法”的范围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

 

现实中,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越来越多,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只列举了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四种典型行为,鉴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较为严重的犯罪,在具体案件中认定行为是否适用“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兜底规定时应当从严把握,以防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滥用。

 

从立法原意和经验法则把握,作为同一条文中的犯罪行为,“其他危险方法”应当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在客观危害程度方面具有相当性,具体应从手段的相当性与危险结果的相当性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所谓手段的相当性,是指作案手段在性质上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可比性。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属于攻击性很强、危害性很大的行为,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一旦实施,即具有广泛的杀伤力和破坏性。如果一种行为虽然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客观上根本不具有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可能,就不具有与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可比性,不能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例如,偷盗路面井盖虽然可能会威胁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但一般情况下,危害后果的范围、程度有限,而且一旦发生一次损害,易于为其他人发现与防范,偷盗井盖带来的危险不具有扩散性和广泛的杀伤力、破坏性,与放火、投毒、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能够造成不特定多数人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本质特征存在明显差别。即使在个别情况下,偷盗井盖行为确实造成人员伤亡,也可考虑以破坏交通设施罪或(间接)故意伤害罪处理,而不应首先考虑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所谓危险结果的相当性,是指行为的实施足以使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即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意外因素的阻止或极其偶然因素的干扰,就会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例如,行为人向人群中投掷一颗炸弹,该炸弹投出后意外落入下水道中(路面井盖被盗走),结果仅导致两人轻微伤。在该案中,投掷炸弹具有导致意外因素的阻止或极其偶然因素的干扰的高度危险,未造成实际严重损害结果系受到极其偶然因素的干扰,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即使没有意外因素的阻止或极其偶然因素的干扰,行为一般也不会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则行为就不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 

 

对于碰瓷者而言,驾车冲撞他人车辆也是一种危险行为,行为人通常在选取作案路段、行驶速度、碰瓷方式等方面都会有一定节制。实践中,大量碰瓷者是利用道路混乱、机动车起步阶段以及违规变道行驶等条件,在车流量小、行人稀少或道路进出口等路段,行车速度慢,驾车与被害车辆发生碰撞,继而要求对方赔偿。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相比,上述“碰瓷”行为所造成的危险不具有扩散性和广泛的杀伤力、破坏性,不足以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际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损害后果的也不多见。对这类行为一般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当然,由于实践中驾驶机动车“碰瓷”的情形较为复杂,除了一般情况外,还必须充分考虑个案的特殊性,准确认定行为的性质。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干扰,行为人选择的作案时间、地点、方式必然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险的,则应当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在高速路、城市主干道等人流、车流集中、车速快的路段驾车故意冲撞被害车辆,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就有可能使受到撞击的车辆失去控制,进而造成与其他机动车碰撞、追尾等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样的“碰瓷”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关于是否足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属于对危险发生的一种可能性判断,应当以认识和判断力处于正常、平均水平的人来判断。在时间、路段、路况、车速、“碰瓷”方式等诸多因素中,具备哪几项或者达到什么程度,可以认定“碰瓷”具有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高度危险,往往是见仁见智。例如,在高速公路上“碰瓷”,一般来说对公共安全有较高危险,但如果当时是夜间,通行车辆较少,碰撞发生后,行为人或被害人及时设置路障标识,或采取防范措施,那么,其“碰瓷”行为就不足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是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必须综合考虑碰瓷发生时的各种情形谨慎判断。

 

其次 再考察获取财物的方式

 

由于“碰瓷”的特点,其目的行为可能触犯不同的罪名,司法实践中,主要集中在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和抢劫罪三个罪名的争议上。上述三罪在主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主要区别体现在客观方面获取财物的方式不同:

 

敲诈勒索罪是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具有行为人获取财物的“胁迫性”与被害人交付财物的“非自愿性”两个显著特征;诈骗罪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具有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欺骗性”与被害人处分财物的“错误性”两个显著特征;而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则具有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暴力性”与被害人失去财物的“被迫性”两个显著特征。

 

因此,在“碰瓷”案件中,应当根据行为人获取财物方式,结合具体案情,准确认定“碰瓷”行为的性质。

 

第一种情形(敲诈勒索型)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造成事故系被害人过错所致的假象,继而以此为要挟,迫使被害人赔偿。表面上看,行为人具有欺骗的成分;但从实质上分析,所谓的“骗局”只不过是行为人为其顺利实施勒索钱财行为所制造的由头,行为整体上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要挟、强迫特征,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实践中,要挟、强迫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以不赔偿就扣留车辆相要挟,有的抓住被害人车辆手续不全、正规处理程序烦琐、害怕耽误时间等心理,但不管具体方式如何,要准确把握行为要挟、胁迫的本质特征。 

 

第二种情形(诈骗型)

 

如果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隐瞒事故真相,使被害人基于事故产生原因的错误认识而给付“赔偿”,行为人的行为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第三种情形(根据主要取财手段认定)

 

在有的“碰瓷”案件中,被害人是完全被胁迫交付钱财,还是既有被欺骗又有被胁迫的因素而交付钱财,有时不容易区分。尤其是在系列“碰瓷”案件中,行为人在有些犯罪过程中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了钱财,而在有些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识破骗局而使用了要挟的手段。对类似案件,应从系列行为的整体特征考察,根据行为人主要取财手段的特征,以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论处,而不宜进行数罪并罚。

 

第四种情形(抢劫型)

 

如果行为人驾车碰撞他人车辆后,又以暴力或实施暴力相威胁而索取钱财的,构成抢劫罪。 

 

第五种情形(故意毁坏财物等类型)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碰瓷”行为不足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碰瓷”后,由于主客观原因,也没有进一步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抢劫行为,那么,对于只撞毁车辆,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致人伤亡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既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符合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文章载于《刑事审判参考》,审编:薛淑兰(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有些车主问,真的遇到“职业碰瓷党”,我们该怎么办呢?

 

律师支招:

 

这里先强调两点,一、你是有第三者责任险的。二、碰磁的人主要目的是要钱。这两点请牢记。这两点决定你的风险有保险公司承担,坚持可以看病,可以修车(对方的),但是一切都要有发票,便于索赔,但是坚持不给现金。

 

1、遇上“碰瓷”,第一反应就是报警,不要怕麻烦。私下协商的结果,肯定是车主吃亏,对方就是抓住了很多车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

 

2、不要移动现场,切记。

 

3、下车保持谦和的态度,虽然明知他是碰磁的。询问伤情。然后报警。如果122同意你自行解决,直接看5。

 

4、警察来了先暗示他可能遇到碰磁的了,争取警察同情。警察会开事故单并调解。记得记住JC的警号。

 

5、不管对方愿意与否,坚持带对方看病。放心,碰磁的目的是要钱,他才不会去,再说看病的钱保险报销,不由你出。要是对方真的同意,十有八九是不是碰磁的。对方越坚持不去,你越坚持。因为碰磁的不想耽误时间,你越拖延,他越急躁。而且告诉他,你没钱,但是你愿意给他看病,还要好好检查,一定不能耽误了。记住,态度一定越真诚越好,而且这时候堵车越厉害,围观的人越多,对你越有利。

 

6、打电话给你的保险公司保报案,切记报案,否则你无法索赔。(如果JC开了单子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但是还是和保险说一声好)

 

7、最好能装行车记录仪,交警处理时也好有个依据。

 

如果警察来了,你千万别急,因为警察的烦躁只会有助于你。因为你没做错任何事。警察为了尽快解决也许会劝你出钱,记住,态度坚决要好,钱坚决不出。坚持我可以承担责任(不管你坚持不坚持,按现在的说法,责任都是你的,关键是争取好态度),但是一切找保险公司。警察只有权力判谁的责任,但是没有没有权力判你赔钱。

 

这时候矛盾的焦点就会集中在碰磁人身上。他只有三种选择,一是跟你去看病,那样他得不到任何好处,你也不会有什么经济损失,有保险呢;二是结束闹剧走人。这时你的目的就达到了。三是双方到交通队去解决,这也是他不愿意的,有时间他还接着碰磁呢。而且即使去了,你还是坚持可以看病,可以修车。。。。。。总之要有票据的事。

 

记住,碰磁的人利用的就是人们怕麻烦,息事宁人的心理,所以,你就反其道而行。不惯这臭毛病。一般最后的结果就是警察判双方走人,对方自己回家观察,万一有事再找你,放心,他不会再找你,这只不过是给对方一个台阶。

转自:法律讲堂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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