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学知识

专访知仲科技CEO张天纬:重新看待互联网仲裁“执行难”

发布时间:2021-03-24 10:35:42

阅读量:14191

从2017年成立至今,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仲”)作为第三方互联网仲裁服务平台的先行者,在将近四年的时间里却一直保持着低调。


与此同时,自2018年到2020年,知仲连续三年默默支持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办的每年一度的中国互联网仲裁论坛,紧跟互联网仲裁热点问题,积极参与学界和业界对相关问题的讨论。


目前,据知仲科技透露,平台上已经连接了国内24家仲裁机构、国外13家仲裁机构,是零壹财经已知的连接仲裁机构最多的一家第三方互联网仲裁服务平台


3月13日,知仲CEO张天纬接受了零壹财经独家专访,系统讲述了知仲在波折中不断前行的故事。


构建网络



知仲的故事开始于2017年9月。


此前,法律科技的热潮席卷法律和科技圈。法律科技,即LawTech(LawTechnology的缩写,也译作LegalTech),是指那些提升法律服务效率和体验的IT技术、平台与服务。典型的应用包括项目管理、运营分析、知识分享、在线咨询等,以及辅助法律从业人员进行信息检索、合规审查、案件预测等专业法律服务的技术和产品。2015年和2016年是法律科技创业的高峰期,新增企业数量达到峰值。


互联网仲裁也诞生于这样的热潮中。2015年3月,广州仲裁委成立了全国首个互联网仲裁平台,处理网上交易产生的纠纷。经过两年的实践,互联网仲裁在处理互联网消费金融所产生的批量小额债权方面的价值显现出来,并且回报丰厚,这使得互联网仲裁在2018年进入发展高峰期。

    

2017年9月,恰在互联网仲裁高峰来临之前,知仲科技创立。张天纬向零壹财经回忆,当时法律科技创业有各种不同的模式,归根结底是为律师、法律机构、企业或者消费者提供法律科技服务,对比了各种商业模式之后,知仲团队选择了互联网仲裁这个赛道。

    

据零壹财经了解,自2015年开始,不少地方的仲裁机构都在尝试搭建网络平台,为当事双方提供服务。但是,这样的尝试很快便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仲裁机构的中立角色与商业的冲突——在仲裁案件中,仲裁机构扮演的是作为裁判者的仲裁庭的组织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始终应该保持客观中立;然而服务性平台运营的性质,却又让仲裁机构不得不以服务者的身份为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案件进行仲裁。角色的冲突,让仲裁机构自建互联网平台这件事遇到了困境。


当时,不少第三方互联网仲裁服务技术服务系统开始兴起。2018年起,知仲也转换思路,准备筹建第三方互联网仲裁服务平台。


刚开始,知仲的思路是,与其他第三方互联网仲裁技术服务系统服务商合作,构建一个全国仲裁机构的网络。张天纬解释,这是法律服务行业天然的思维。因为在司法系统,有“管辖”的概念,这是司法系统为了合理配置资源而进行的分工。


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从当时的角度看,“合作”是最好的方式。


但根据之后发生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方式在不同的行业可能实践的结果并不相同,合作并不是最适合早期互联网仲裁服务的发展方式。因此,知仲最终选择一家家去联系仲裁机构,与之建立合作。从2018年开始,知仲开始支持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办的互联网仲裁论坛,从头开始一家家结识、接触仲裁机构。


截至2020年底,知仲连接了国内24家仲裁机构,国外13家仲裁机构,初步构建了网络,这也是零壹财经目前已知的连接仲裁机构最多的一张网络。与此同时,从2019年底开始,知仲逐步接入了银行、信托、保险、融资租赁、持牌消费金融等行业的合作伙伴,平台上的案件量逐步增长。


攻坚“执行难”



在知仲的网络逐步铺开的同时,互联网仲裁从高峰跌入低谷。


零壹财经曾经报道过互联网仲裁的“执行难”问题。从2017年到2020年,互联网仲裁的执行率一路下行。这是由于不少仲裁机构在初期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作出了许多有瑕疵的裁决书,结果这样的裁决被法院大量驳回,不予执行。随后,互联网仲裁全行业陷入低谷。


在这样的艰难环境中,知仲仍坚守在这个赛道上。2020年一年,知仲平台上的案件量有了稳步的增长。


“执行难是个伪命题。”张天纬认为,纵观全世界的法院执行情况来看,案件执行都很“难”。在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司法资源都是有限的,因此能够被执行的案件本来就是有限的。通俗地来理解,就是在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中的执行部门,每个执行法官的工作量都已经被排满了,在人力有限的情况下,每年能够执行的案件量客观上是有上限的。


“仲裁的裁决应该追求更高的自动执行比例。——这就是对仲裁机构公信力的考验。”张天纬向零壹财经解释,仲裁裁决作出之后,法院强制执行的威慑力在于,下达执行通知。一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如果不还款或满足特定的条件,就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俗称的“老赖”名单,这将影响到被执行人的征信记录,进而影响到被执行人出行、购物、买房买车等实际生活。如果一个仲裁机构是有公信力的,法院就没有理由撤销裁决。即使有的裁决不能被立刻执行,法院也没有理由撤销——这就会对被执行人形成威慑力。那么,被执行人就知道,裁决将被法院执行,其财产最终逃不过被执行的命运。


再进一步,张天纬向零壹财经解释,在大量被执行人这一端会发生的具体情形:

    

如果一家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在之后被法院判定为“不予执行”,这将对仲裁机构裁决的公信力造成极大的损害。因为被执行人会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相关仲裁机构裁决书的执行情况,如果有大量的裁决在某个地区有“不予执行”的案件,那么这个机构对被执行人就会失去震慑力。因为被执行人会默认,即使不还款,也不会有什么后果,因为如果这个裁决被提交到法院,法院可能会裁定“不予执行”,不会给被执行人带来任何不利影响。而相反,如果一家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极少被裁定为“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就会知道,如果不还钱,案子被提交到法院,法院不会驳回这个裁决,后果很严重。

    

实际上,经过调查,知仲了解到,经常借款的人、老赖、羊毛党等都是有社群的,相关信息的交流非常快。如果有一个人发现某家仲裁机构可能公信力不足,这个消息几乎很快就会传遍所有社群。因此,每家仲裁机构公信力如何,社群中都会有所评价。


所以,“公信力才是核心,案件的质量才是核心。”张天纬反复强调,并且告诉零壹财经,对知仲来说,目前最重要的事就是练好内功,以过硬的服务与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合作。


守望百亿市场



虽然,目前行业处于低谷,但是知仲看好行业的未来。张天纬向零壹财经表示:“我们对这个行业有足够的耐心。”


张天纬认为,未来,第三方互联网仲裁服务平台会有一定的集中度,但是不会一家独大。会有集中度,是因为互联网贷款案件小额分散,天然要求平台具有遍布全国的处置能力,因此连接仲裁机构多的平台,会形成网络效应。不会一家独大,是因为互联网仲裁目前主要服务于互联网金融的贷后市场,对大型金融机构来说,从业务稳健的角度来考虑,贷后的相关业务不会只委托给一家供应商。


知仲的坚定,建立在对行业未来的基本判断之上。


首先,知仲看好法律清收的未来。随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互联网金融贷后的暴力催收得到大力整治,未来催收将越来越规范、合法,法律清收将大面积替代不合规的催收方式。


其次,个人破产制度的进步将使得暴力催收越来越不可行,促进法律清收在实践中的应用。2020年8月3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公布,个人破产制度正式破冰。这意味着,未来个人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可以依法免除未清偿债务。

    

最后,在法律清收途径当中,仲裁是不可或缺的。互联网贷款的贷后法律清收,实际上就两条途径:诉讼和仲裁。诉讼,一般来说周期长、成本高,而且法院对于诉讼案件的处理量极为有限,因为客观上来说法院的人力是有限的。互联网贷款案件的特点是批量小额,案件数量比一般的金融案件要多得多。


仲裁是除诉讼之外,唯一可用的有司法裁判效力的法律清收途径。而且,仲裁本身也具备多种优势,是备受当事人青睐的法律清收途径,其优势有:保密性强(仲裁审理及结果,原则上均不公开);效率高(仲裁一裁终局,即案件仅经过一次审理程序即可获得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裁决);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选择自由(当事人可以协议确定任一仲裁机构及选择仲裁庭人员组成)等。 

来自:仟律网

2785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专访知仲科技CE 诉讼管辖司法文书法院援助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高桂华律师

高桂华律师

劳动合同领域、商事合同履行、合伙纠纷及股权纠纷、债券债务、继承等…

咨询我

热门推荐

2022年6月15日施行!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答记者问)行政赔偿不合理,向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会支持吗?聘请“法律顾问”是企业最高效的投资,6大作用实力证明!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相关裁判规则7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最新类案裁判规则8条刚刚!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发布一个重要的司法解释,2022.5.15起施行!顺丰快递邮寄公文违法,必须使用EMS?为什么?这回说清楚了最高法:法院按身份证住址不符的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未果而公告送达,程序是否合法?​第三人撤销之诉最新类案裁判规则8条突发新规!最高法:关于轮候查封效力有关问题的最新通知(全文)关于规范律师收费,有人说法律服务是奢侈品?​关于民事主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最高法裁判: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后,即直接公告送达的,违法!最高法民一庭:原告胜诉,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直接向被告收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支付宝及微信律师调查令等最新指引(2022版)拼多多法庭上回复:小数点后至少有6位,0.9%是0.9996427%···最高法院“四个严禁”整治年底不立案:今年11月29日至12月17日收案数比去年同比增长93.80%最高法裁判:一审中未提出鉴定申请,二审中是否还可以提出该项申请?​最高院最新裁定:​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之证明力不能等同于民诉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最高法院:作为再审事由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中的“法律”应指向实体法,而不应包括程序法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的5类问题​最高院最新裁定:​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之证明力不能等同于民诉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冲上热搜!星巴克被曝使用过期食材,最新回应来了→张家慧案后续:38名律师被查,有律所被吊销执业证(附名单)新规| 最高检:防止认罪认罚案件“走形式、强迫认罪认罚”法院:电子证据需要提供原件吗?当事人如何保存?(附六大常见电子证据审查要素)全国首例!2名女生同居,产下一女!谁才是亲妈?法院这样判…一名律师两名法院副院长一同受审,其中一副院长今年被法官网上举例举报最高法院再次明确: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同案同判(2021.12.1 施行)法院“管不着”?该案管辖权该如何确定?山东高院 36 条措施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最高法民一庭: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如何认定原件?副本又如何认定?(2021.7)新规!禁止律师违规炒作案件在门口加装鞋柜和窗户,被邻居告了!是否要拆?